有关工伤伤残津贴的领取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伤残津贴的获得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支付以及分期按月支付两大类别,具体选择由工伤职工自行决定。对于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者,通常情况下应自工伤鉴定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而若采取分期按月支付的方式,则需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时将相应款项发放至工伤职工手中。关于公司未尽到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义务时,其所承担的伤残津贴应由企业自行支付。
至于工伤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则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等级,参照其本人工资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或患病之前的12个月内所缴纳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倘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照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反之,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则按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进行核算。
此外,在工伤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后,方可停止发放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工伤伤残补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或者分阶段每月进行领取,具体方式的选择权利在于受伤人员。如果选择一次性支付,需要在工伤等级鉴定完成之后的一年内提交相关申请;而如果选择分期支付,这部分费用将有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月度进行发放。若贵司未能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伤残补助金将由企业承担支付责任。计算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等级以及个人工资水平的比例来确定,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发放。个人工资是指在事故发生之前的12个月内,平均缴纳的工资数额,同时也受到所在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制约。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伤伤残补助金将会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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