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怎么补偿?
若是企业出于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的考虑,决定将总部从现有的城市迁往另一座城市,此时若员工因个人原因而不愿跟随企业迁移新址,除非这家公司跨越了目前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否则企业并不承担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的义务。换言之,只有当整个公司完全离开了原有的城市,企业才有可能需要给员工发放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对于那些拥有十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员工来说,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他们有权获得由企业提供的相当于十三个月工资待遇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员工并未犯下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却遭到公司劝辞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依然具备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这些经济赔偿将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服务年限来设定补偿标准,即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如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仍不足一整年,则视同满一年进行计算。对于六个月以下的雇佣关系,企业应支付职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搬家了,强制执行怎么办
遭受强制拆迁时,当事人可以首先选择向当地公安局报警,同时务必留意并收集相关的违法拆迁证据,随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征收方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违法环节,以此有力地向征收方施加重压,赢得更为充裕的时间,从而在谈判或者诉讼的过程中掌握主导权。关于房屋征收,这实际上是国家针对非国有的财产在经过公正合理的补偿后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性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补偿。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充分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另一种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若贵司出于业务拓展之需而迁移办公地点,但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随行,则贵司原则上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唯当整个公司系统性地从原驻都市域迁出时,相关员工才有资格根据劳动合同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对于资历较深的员工(拥有超过13年的从业经历者),他们有权利获得相当于13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员工并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遭解雇,他们仍然享有获得赔偿的权益。通常而言,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员工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年限不满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其可获得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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