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怎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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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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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企业因经营需要迁址,员工若不愿跟随,除非跨越行政区域,否则企业无需支付赔偿金。只有当公司整体迁离原城市,员工才可能获得补偿。资深员工(13年以上经验)有权获得相当于13个月工资的补偿。在特定情况下,如员工未违规被劝辞,仍有权获赔。通常,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怎么补偿?

一、公司搬家员工不想去,怎么补偿?

若是企业出于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的考虑,决定将总部从现有的城市迁往另一座城市,此时若员工因个人原因而不愿跟随企业迁移新址,除非这家公司跨越了目前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否则企业并不承担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的义务。换言之,只有当整个公司完全离开了原有的城市,企业才有可能需要给员工发放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对于那些拥有十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员工来说,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他们有权获得由企业提供的相当于十三个月工资待遇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员工并未犯下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却遭到公司劝辞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依然具备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这些经济赔偿将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服务年限来设定补偿标准,即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如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仍不足一整年,则视同满一年进行计算。对于六个月以下的雇佣关系,企业应支付职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搬家了,强制执行怎么办

遭受强制拆迁时,当事人可以首先选择向当地公安局报警,同时务必留意并收集相关的违法拆迁证据,随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征收方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违法环节,以此有力地向征收方施加重压,赢得更为充裕的时间,从而在谈判或者诉讼的过程中掌握主导权。关于房屋征收,这实际上是国家针对非国有的财产在经过公正合理的补偿后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性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补偿。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充分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另一种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若贵司出于业务拓展之需而迁移办公地点,但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随行,则贵司原则上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唯当整个公司系统性地从原驻都市域迁出时,相关员工才有资格根据劳动合同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对于资历较深的员工(拥有超过13年的从业经历者),他们有权利获得相当于13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员工并无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遭解雇,他们仍然享有获得赔偿的权益。通常而言,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员工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年限不满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其可获得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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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为省钱提供宿舍,让员工搬出去,公司的员工不搬出去,
[律师回复] 范文如下: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各位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价格合理的居住环境,甲方决定将公司的员工宿舍作为员工长期宿舍对有租赁要求的员工提供租赁服务。
  
一、 租赁房屋地点及类型:
  
1、租赁地址:
  
2、房屋类型:精装修房(空调,淋浴器,床,宽带等)中的一个床位。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相关约定:
  
1、租用期限:
  
2、房屋租金:
  
3、其他费用: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天然气)宽带等费用甲方支付,上限为每月每间宿舍200元(贰佰元整),超出部分由此宿舍所有入住员工均摊。
  
4、付款方式:一月一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乙方税后工资中直接扣除。同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另付押金1000元(壹仟元),租赁期满5日内,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5、租赁期内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包括开通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6、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此给甲方造成经已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的;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房屋提供给其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
  
(3)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其他第三方带回宿舍留宿的;
  
(5)乙方与宿舍内的其他承租人发生严重矛盾的。
  
三、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房屋的租赁费用及押金。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居住,无特殊情况不得将乙方租用的床位转租给任何第三者。
  
3、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让乙方续租。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30日后自动解除。
  
5、乙方入住后,应尽量节约使用各项能源,避免浪费资源的事件发生。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该房屋属于南翔镇政府所有,如遇政策变动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租赁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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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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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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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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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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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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