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宅拆除后宅基地如何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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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乡村宅基地和房产拆迁补偿方式各异。宅基地归村级集体所有,补偿归集体;房屋归住户所有,补偿归住户。土地补偿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按宅基地面积和市场价值计算;实物置换补偿则在政府安置区按不同价格标准折合住房面积。若村民无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将重新分配。
农村老宅拆除后宅基地如何处置

一、农村老宅拆除后宅基地如何处置

1.关于乡村地区的住宅用地及房产拆迁问题,其补偿方式是分开的。

首先,乡村宅地基的原始权力归属村级集体所有,并由该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住所使用。当涉及到宅基地的拆迁时,有两种补偿方式相对应。

其中包括了宅基地补偿以及房屋补偿两大部分。但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因此,这部分权利所产生的补偿将归于本村集体所有,而不直接提供给宅基地的使用者个人。

然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则属于住房者本人,因而相应的房屋补偿将会由住户享有。在此情况下,如若村民的宅基地遭到拆迁,并且他们没有其他可用的宅基地,那么村级集体会责无旁贷地为这些村民重新分配新的宅基地,以便于他们在新的宅基地上继续建房居住生活。

2.关于土地补偿的问题,其针对性指向的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种补偿依据通常分为两种方式:既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以其它实物进行置换的补偿。所谓货币补偿,就是依照相关的补偿制度与规范,依据自身宅基地的实际面积以及市场价值,按照每平方米一定金额的计算方法,直接向市民支付货币补偿费用;

至于另一种置换补偿方式,其操作流程是在政府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照事先制定好的不同价格标准,将拆迁户的原有宅基地按照一定比例折合为相应的住房面积,使之得以获得安顿之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老房子夫妻共建后拆迁离婚后可分割吗?

在某些情况下,拆迁房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房地产易主后所得,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面临离婚时将会由夫妻二人自行商议如何分配,通常会让其中一方获得该处住宅的全部权属,而对于另一方将给予相应的房屋折旧折价作为补偿。若经商议仍无果,或者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介入并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规作出最终裁决。

此外,被拆毁房屋所产生的任何补偿费用或者重新安置所需支付的款项,主要是为了弥补其业主所遭受的损失,标准的制定大多依据被拆毁房屋的结构特性以及其折旧程度来确定,通常以每平米的价格作为计算单位。拆迁补偿可以依据土地属性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类。其中,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基于房屋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和被拆迁区域内市况评估价值来计算具体金额;至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遭遇拆迁时,补偿金额则需要参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屋位置和规模提供的测绘数据来计算。

最后,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所有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都是根植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来认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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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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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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