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让单位补交十年前的社保
通常情况下,无法对十年前的社会保障金进行追溯性处理。从社会保险的角度出发,个人若曾有过断保行为,可以申请补缴相应的保险金;
同时,对于那些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雇员,法律规定应在两年内强制执行追缴。因此,并不支持对超过十年的养老保险进行追缴。
为了保证每个公民能够在老年、患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各种状况下都能依法得到物质上的援助,各行各业都需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当提及到企业补缴员工社保时,所需的具体材料如下:
首先,必须填写并提交《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需加盖公章以作证明;
其次,文件中还需要附带上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证明;
再次,若涉及补缴期间的职工工资数据,则需提供相应的原始工资表并加盖公章;
最后,还需提供包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其中需要补缴的费用可通过计算公式得出:即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乘积加上滞纳金以及利息之和。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诉求,这属于具有强制性的要求,而且不受时效的任何限制。换而言之,倘若劳动力不提起主张,相关部门仍需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对应的缴费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你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权益。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二、怎样让单位辞退你还能拿到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由于违法行为而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在付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之后,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情况,那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法强制要求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且还可以附加责令支付赔偿金这项惩罚措施:
(1)故意克扣或无理拖延劳动者工资的;
(2)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在推动用人单位补缴过去十年的社会保险基金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这源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追诉期普遍具有时效性。然而对于个人而言,如果处于中断状态,仍有机会申请进行社保费用的补缴;而对于单位漏缴情况,必须在两年之内展开追偿工作。为了确保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需要构建全方位的社会保险体系。当企业决定对其员工的社保费用进行补缴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劳动合同、工资报表以及会计凭证等资料。此外,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费用的补缴,并且这项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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