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作时间是否含午休时间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作日的时长并不包含午休时间。国家明文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个小时,换算成具体时间大致是上午从八点钟开始至中午十二点结束;接着是从下午十三点半延续到晚上十七点半。但是,实际上每个企业或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可能会因为经营需要和内部管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部分企业实行的是连续性工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午休时间便自然囊括在了工作时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关于工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对工程合同诈骗罪进行准确界定需紧密围绕以下几点要素:
其次,他们实际执行了以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匿真实信息为主导的策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签署或者是积极履约相关的合同;
再次,由于这部分虚假情况的存在,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思维误区,进而在这种情况下向行为人转移财物或是毫无保留地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最后,行为人通过自身行为导致了对方当事人经济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一旦上述多个条件皆能达到,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要件,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