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那些未被依法赋予所有权的无处分权人若是将不动产或动产转手给了受让人,那么原本的所有权人享有收回财产权的权利;除非有特殊法规另行规定,符合如下情形的交易,受让者可以合法拥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在受让这一财产时,受让人为善意状态;
(2)转让过程中的价格设定合理;
(3)已交付并实际得到该财产的受让人。而对于这些依上述规定获取了不动产及动产所有权的买家而言,原本的所有权人则有权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至于那些完成了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行为的当事人,他们同样享有上述规定的权益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其实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的财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关于双方的设立路径,存在显著差异。相邻关系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法定权益;反之,地役权主要依赖于各方当事人通过签署契约而得以确立。
2.若其中任一方权益遭受伤害,他们所能求助的救济方式也各不相同。针对相邻关系受损的情形,通常我们会发起涉及所有权行使阻碍的诉讼;
然而,地役权遭遇破坏之后,受害者有权直接启动地役权受损失的赔偿请求诉讼。
3.针对所能够带给使用者的利益层面,两者也有明显区别。此处所提及的相邻权,特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在处理相关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益。详细而言,在同处于互挨互靠状态之下的房地产的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不论是哪一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相邻权。实际上,以上这种相邻权形象地展现了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以及延伸。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