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以善意取得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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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方式:出让、划拨和转让。出让是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标定地价、协议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则是经国家批准,申请人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涉及销售、交换或赠与等方式,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和需求。
土地可以善意取得吗

一、土地可以善意取得

在我国,获得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三种方式,分别为出让、划拨以及转让。出让则是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标定地价、协议等途径来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则是指经过国家的批准,申请人可以无需支付费用而直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通过销售、交换或者赠与等方式来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土地可作为遗产吗

在我国的制度下,田地是不被允许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为国家或者农村集体共同所有,并不是由某位个人独立拥有。因此,也就无法在去世后将其传承给继承人。另一方面,我们所常言的“遗产”,一般是指公民在离世时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总称,范围涵盖了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储蓄等日常消费品,还包含了他们的树木、动物和家禽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甚至连他们的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等也都囊括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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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以善意取得吗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方式:出让、划拨和转让。出让是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标定地价、协议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则是经国家批准,申请人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涉及销售、交换或赠与等方式,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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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善意取得质权的条件,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善意取得,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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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或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可行的。根据相关法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情形的除外,即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交付或登记。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当事人也享有相应权益保护,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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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善待土地的、保护土地的句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坚守耕地红线建设美好家园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节约土地资源造福子孙后代节约用地牢记心保护耕地多尽力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牢记土地法利民利国家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是民生之本和谐是发展之魂有了脚下地才有口中粮以节约土地为荣以抛荒耕地为耻土地最珍贵保护第一位节约今天一片土留给后人一寸金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珍惜土地资源当好国家主人保护耕地人人参与节约资源家家受益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珍惜国土资源实现持续发展保护土地功在当代珍惜资源利在千秋科学发展合理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损坏耕地一损百损节约资源一荣百荣浪费耕地可耻节约资源光荣彻底告别粘土砖留得沃土千万年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坚持依法征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保护耕地,寸土必珍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有限耕地,无限珍惜。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热爱国土在我心珍惜资源见我行珍惜国土人人有责振兴安徽从我开始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安徽国土资源厅宣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农田保护身体力行粮食安全警钟长鸣珍爱土地有你有我节约资源你好我好生态源于耕地保护和谐始于节约资源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有你有我有大家保护耕地为万家保护土地人人有责和谐安徽你我共享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土地子孙受益人多地少是国情保护耕地是国策依法使用土地利己利国利民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一分土地,万分珍惜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一心一意节约用地一分一亩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建设绿色家园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依法护地构建和谐新天地土地最珍贵保护第一位“徽”土如金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爱惜国土珍惜资源你我携手共创家园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土资源个个受益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珍爱土地人人有责保护耕地利国利民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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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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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取得,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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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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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认定
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几方面: 一是转让方需为非有权处分者,接受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动产需实际占有,不动产需完成登记;三是动产未交付或不动产未登记时,转让人构成无权处分;四是接受方需为善意,即不知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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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善意如何认定
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几方面:一是转让方需为非有权处分者,接受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动产需实际占有,不动产需完成登记;三是动产未交付或不动产未登记时,转让人构成无权处分;四是接受方需为善意,即不知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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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但是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才可以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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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当得益的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缉郸光肝叱菲癸十含姜。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即: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中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时,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但是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才可以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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