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构成非法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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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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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未在离职前接受职业病专项体检或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疾病或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职业病或工伤致残严重影响劳动能力者;连续工作十五年,距退休五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哪些情况构成非法解除合同

一、哪些情况构成非法解除合同

若存在以下情况即视为非法解除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离开职场之前,没有接受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专项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当员工身患疾病或者非因为工伤造成意外伤害,并且在相关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当员工正在处于怀孕期间、生产阶段、哺乳阶段之中时;

当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严重伤害并被鉴定为彻底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之时;

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距离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差不到五年时间的话;

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构成受贿罪

对于受贿罪,其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性质:

首先,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种犯罪形式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是多重且复杂的,其主要针对的目标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的日常运营及其规范管理工作,而次要目标则聚焦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明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就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而言,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运用自己的职务权力,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有目的地向他人索求财物,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同时也为行贿者提供各种机会和便利,促成他们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

第三,在犯罪行为实施的主体方面,这类犯罪的责任承担者通常是特殊类型的人群,那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国家公职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被称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群其实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自然属性的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个则是临时性的或者试用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

最后,从主观意识这个角度来分析,受贿罪其实属于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只有那些出于故意心态实施贿赂行为的人才会被认为是受贿罪的罪责承担着,而过失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若存在以下情况即视为非法解除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离开职场之前,没有接受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专项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当员工身患疾病或者非因为工伤造成意外伤害,并且在相关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当员工正在处于怀孕期间、生产阶段、哺乳阶段之中时;

当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严重伤害并被鉴定为彻底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之时;

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距离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差不到五年时间的话;

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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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非法搜查罪一样,非法侵入作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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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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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在什么情况下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我家有个亲戚被骗过去做非法集资他是不知道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答案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你的陈述无法判断你大伯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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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罪,而且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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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不知道公司实施非法集资,就不构成犯罪,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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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非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以不合法或者看似合法的手段来吸收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如果向社会公众,也就是不特定的群体吸收资金,并且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那么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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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情况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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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哪些构成非法经营罪,哪些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重点在于非法经营行为,难点也在于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经营罪带有“口袋”条款,更为法律适用带来随意性。那么具体来说非法经营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进出口许可证,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非法从事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客户之间债权债务清算或资金调拨的业务活动。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般是指: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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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非法经营彩票。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注意,认定本罪时,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如果被控该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帮忙,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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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老板想辞退我。现在我想了解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好做好准备。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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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适于以上情形,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非法集资,会构成犯罪么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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