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构成非法解除合同
若存在以下情况即视为非法解除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离开职场之前,没有接受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专项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当员工身患疾病或者非因为工伤造成意外伤害,并且在相关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当员工正在处于怀孕期间、生产阶段、哺乳阶段之中时;
当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严重伤害并被鉴定为彻底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之时;
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距离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差不到五年时间的话;
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构成受贿罪
对于受贿罪,其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性质:
首先,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种犯罪形式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是多重且复杂的,其主要针对的目标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的日常运营及其规范管理工作,而次要目标则聚焦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明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就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而言,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运用自己的职务权力,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有目的地向他人索求财物,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同时也为行贿者提供各种机会和便利,促成他们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
第三,在犯罪行为实施的主体方面,这类犯罪的责任承担者通常是特殊类型的人群,那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国家公职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些被称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群其实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自然属性的国家公职人员,另一个则是临时性的或者试用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
最后,从主观意识这个角度来分析,受贿罪其实属于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只有那些出于故意心态实施贿赂行为的人才会被认为是受贿罪的罪责承担着,而过失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若存在以下情况即视为非法解除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离开职场之前,没有接受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专项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当员工身患疾病或者非因为工伤造成意外伤害,并且在相关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当员工正在处于怀孕期间、生产阶段、哺乳阶段之中时;
当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严重伤害并被鉴定为彻底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之时;
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距离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还差不到五年时间的话;
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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