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时,谁会被认定为新房主
当面临同一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的情况时,通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判定其有效性:
而对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也将视为新业主;
最后,若两人都没有完成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但是其中一方实际拥有该房产的,他们依然可以视作新的产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已经签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完好地交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其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时哪个合同有效
当出现一套房产不经同意擅自出售两次的情况时,依法获得这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若其中之一的购房者已经成功获取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话,另一位购房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有可能面临撤销或者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所谓的“一房二卖”,即是指卖家在同一时间内,通过两个不同的买卖合同,将同一处特定的房产出售给两位不同的购房者,也被称为“房屋的二重买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面临同一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的情况时,通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判定其有效性:
首先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将成为新的产权人;
而对于已经进行预告登记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也将视为新业主;
最后,若两人都没有完成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但是其中一方实际拥有该房产的,他们依然可以视作新的产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已经签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的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完好地交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合同,其当事人则有权利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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