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未收到,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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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补偿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行为,按原用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如遇补偿延迟,公民有权沟通协商或诉讼维权。"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集体组织经济损失的补偿。政府在批准补偿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款项通常通过银行卡或存折直发农民,复杂情况下可由乡级政府或农村集体协助发放,公开公示使用和分配计划,确保公正透明。
土地补偿款未收到,应该怎么办

一、土地补偿款未收到,应该怎么办

1.所谓的征地补偿,即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依照法律法规,针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各类建设土地以及旧有的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会依据被征收或征用土地之前的原用途,赋予相应的补偿。

2.若您所面临的征地补偿未能及时到位情况,您有权与相关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如果沟通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土地补偿费"这一概念比较特殊,它指的是用地单位因为其所征用的集体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向该集体组织所支付的一项经济补偿。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发放细节,各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征地实施单位将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至于那些应当支付给被征收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这些款项将通过记名银行卡、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如果直接发放存在困难,例如地域广阔、人数众多等因素导致,那么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委托诸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来协助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而这样的受托单位同样会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展示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计划及发放人员名单,以便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准确无误地发放到每位被征地者手中。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土地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土地补偿款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其并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若该笔款项系一方在尚无配偶状态下承包的土地所产生收益的延续,那么此款项所蕴含的人身专属性将使其成为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特殊财产,此类情况下应归被拆迁一方即承包方独自所有。进而言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实际用途主要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地区的农民朋友们并保证他们的社会福利安全,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然而,夫妻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本就有权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所有收入或部分收入的归属问题,即使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亦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征地补偿乃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之需而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实施的法律行动,根据其原用途给予相应经济上的赔偿。若在此过程中遭遇补偿延误等问题,公民享有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所谓“土地补偿费”,即是指用地单位对于集体组织因土地被征收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所做出的补偿。在政府审批同意补偿方案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应全额将款项支付给集体组织。实践之中,这笔款项通常会通过银行卡或者存折直接发送至农户手中;在特殊情况之下,可能需要借助于乡级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组织代为发放。同时,务必要对补偿款的具体使用以及分配计划予以公开公示,以保证其公正性以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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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补偿金未办完,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可以询问开发商或者是政府人员处理。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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