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款未收到,应该怎么办
1.所谓的征地补偿,即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依照法律法规,针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各类建设土地以及旧有的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会依据被征收或征用土地之前的原用途,赋予相应的补偿。
2.若您所面临的征地补偿未能及时到位情况,您有权与相关的机构或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如果沟通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土地补偿费"这一概念比较特殊,它指的是用地单位因为其所征用的集体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向该集体组织所支付的一项经济补偿。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发放细节,各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征地实施单位将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至于那些应当支付给被征收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这些款项将通过记名银行卡、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如果直接发放存在困难,例如地域广阔、人数众多等因素导致,那么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委托诸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来协助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而这样的受托单位同样会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展示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计划及发放人员名单,以便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准确无误地发放到每位被征地者手中。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土地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土地补偿款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其并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若该笔款项系一方在尚无配偶状态下承包的土地所产生收益的延续,那么此款项所蕴含的人身专属性将使其成为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特殊财产,此类情况下应归被拆迁一方即承包方独自所有。进而言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实际用途主要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地区的农民朋友们并保证他们的社会福利安全,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然而,夫妻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本就有权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所有收入或部分收入的归属问题,即使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亦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征地补偿乃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之需而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实施的法律行动,根据其原用途给予相应经济上的赔偿。若在此过程中遭遇补偿延误等问题,公民享有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所谓“土地补偿费”,即是指用地单位对于集体组织因土地被征收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所做出的补偿。在政府审批同意补偿方案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应全额将款项支付给集体组织。实践之中,这笔款项通常会通过银行卡或者存折直接发送至农户手中;在特殊情况之下,可能需要借助于乡级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组织代为发放。同时,务必要对补偿款的具体使用以及分配计划予以公开公示,以保证其公正性以及透明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