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过可以不服从调动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若劳动者在此期间被依法判定为承担刑事责任,则依照上述条款,用人单位享有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然而,如果劳动者只是受到刑事拘留,但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此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了。
刑事拘留本身并非等同于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刑事拘留的结果最终导致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劳动者仅仅是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并且并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无法直接援引第三十九条来解除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如果劳动者确实因为违法行为而被刑事拘留,并且最终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完全有权利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只是受到了刑事拘留,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此时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过算不算有案
被司法机关以刑事拘留的方式进行羁押并不等同于已经产生了犯罪记录(或称为案底)。实际上,刑事拘留并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它的本质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而已,故而此种情形下并未形成犯罪记录。具体来讲,拘留这一程序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接到手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仅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处罚后,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因犯下严重罪行触及到法律底线,面临刑事法律制裁的严峻形势时,雇主有权随时终止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拘留与法律上所指的承担刑事责任不是等量齐观之事,只有在当事人在拘押期间被裁定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状况下方能适用此项条款。如果只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遭受到了刑事拘留,但并没有被法律正式判刑认定为犯罪者,那么是否应该解除其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恐怕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