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从调岗离职有赔偿吗
当员工因为不接受调动岗位的指派而遭到解雇之时,关于是否享有赔偿的问题,取决于用人单位所做出的此项调岗决定是否合情合理以及劳动者是否应当尊重和顺从单位对此作出的调岗安排。
首先,用人单位欲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需得到劳动者的事先同意,这是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用人单位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擅自做出的岗位调整,按照原则来说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服从此类调岗要求,若因此种原因受到了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雇,视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
其次,若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调节岗位,且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且没有侮辱或惩罚之意,同时薪资待遇未作降低,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具有密切关联性,那么此次调岗是有效的,作为劳动者理应对此予以尊重。倘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这次的调岗未能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假设用人单位处于寻求劳动者离职的目的来调整岗位,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约,便构成违法解除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调岗乃对劳动合同重要事宜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以外,用人单位并不拥有单方面调岗及降低薪酬的权利:
1、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调岗: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而不是仅依靠口头言论或者简单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然后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生病或在工作期间非意外造成的伤害而发生的调岗:假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上疾病或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在医疗期满后无法适应该前工作,公司有权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
3、原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客观状况出现了重大变化——比如搬迁、被收购、企业资产转移等等,使得原有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这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岗位等内容。
另外,许多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单方面的岗位调整权力,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尽管已经约定用人单位拥有了这样的权力,但是岗位调整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为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求;
2、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应与其原先的岗位大致相当;
3、这些调整措施不得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的色彩;
4、整个过程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总而言之,岗位调整应当注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不服从安排被公司开除了有赔偿吗
若在工作过程中因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被解雇,此种情况下员工是有资格获取相关的经济补偿。之所以说“有资格”,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往往会试图通过调岗的方式来促成劳动者主动辞职离任;
然而,在这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具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拒绝这一提议。如果企业以劳动者拒绝其所提出的调整岗位为理由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这时我们便可以定义该行为为非法解约。在这种状况下,我们依法享有了申请劳动仲裁并寻求损失赔偿金的权益。
然而,如若劳动者选择接受企方提出的调岗安排,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根据此结果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的,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给与员工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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