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呈,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在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来说,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是未按劳动合同所承诺的那样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
其次是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再次是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严重侵害到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还有诸如因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宣告无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例外情况。
5.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继续施加劳务,或是在工作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命令冒险作业等行为,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风险,则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相关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辞职吗
如果您已经签署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您当然有权选择辞职。
以下是关于这方面的几点具体内容供您参考: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达到了三十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劳动者处在试用期,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劳动者同样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足够的工作条件;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全额地支付给劳动者劳酬费用;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在规范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种情形则是,当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失去有效性时,劳动者具备单方解除权;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逼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存在违规指挥、强令工人挑战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现象出现,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先行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便签署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劳动者依然享有离职的权利;在岗位担任正式员工职务的人员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而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则只需要提前三日进行相应程序。倘若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协议约定的内容(例如未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无法准时发放薪酬、未能依据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未能遵守相关法规等情形)履约,或者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遭受暴力强制劳动或者从事违反安全规定的危险作业,劳动者无需事先通知便可离开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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