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房屋虚假买卖
对于判断房屋是否存在虚假买卖行为,主要可从以下几大环节着手:
首先,审查合同内容的详细程度。相较于真实的买卖合同,虚假交易的合同条款通常较为简略粗糙,缺乏诸如房产详细信息、售价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性条款。
其次,查验房款支付的实际状况,包括资金来源、支付手段等,不能仅仅依赖收款收据作为唯一依据,对于数额较大的房款,尤其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部分,更需予以重点关注和核实。
再次,检查房屋产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的保存情况。在虚假买卖的情形中,由于交易本身为虚构,卖方往往会继续持有并保管产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此外,对交易细节的掌握程度也是判断真伪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应当能够提供关于交易过程中的详细记忆,例如合同签署的时间、地点,房屋过户的时间、地点等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述很有可能揭示出虚假交易的真相。
再者,观察房屋的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在虚假买卖的情况下,房屋通常仍然由卖方实际掌控。
最后,调查交易后的实际还款情况。在正常的交易流程中,贷款本息应由买方承担,然而在虚假交易中,这一责任常常被转嫁给卖方。
另外,如果房屋售价与市场价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同样地,若买方的资金来源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这也可能暗示着存在虚假交易的可能性。此外,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通过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来完成交易,那么这就可能预示着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联。最后,还要注意合同履行的情况。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对此却无动于衷,那么这极有可能是欺诈行为的表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便结婚夫妇在婚后使用其共有资金购得的住房仅依单方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注册登记,也依然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关于该房产究竟属于婚前行置或婚后购置的问题,可通过考量婚姻登记时间以及上述房产的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来做出判断。
一经确认为婚后购置的房产,便应依照相关法律认定为这对夫妻的共同所有财产。
因此,若有当事人希望证实某套房产确属婚后所购,他们应当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并须提供证明其身份、已婚状况以及购房合同时效有效性等相关信息的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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