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还可以认定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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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护申请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受伤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合理延误,即使超过时效,也可申请,且有可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结果,最终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全面评估和裁定。
工伤超过一年还可以认定工伤吗

一、工伤超过一年还可以认定工伤吗

根据常规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保护的时效性原则上为自受伤或被确诊患职业病当日起计算并持续一年。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申请期限延误,即便超出一年时间,仍有可能被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强调的是,能否被确认为工伤,最终将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裁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超过一年还能鉴定和起诉吗

若遭受工伤之后超过了法定的一年期限而未履行相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并非是劳动者本身的失误所导致的这种情况下,那么仍然应该享有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利。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明确指出,当出现了不属于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时,因未能及时处理导致的时间损失并不被视为构成工伤认定申请方面的实质性障碍。在以下这几种具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或有关机构应当认定为这不是因为职工或其近亲属本身的原因引发的延期申请:(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二)人身自由受到了合理限制的情况;(三)归咎于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的缺陷无法避免;(五)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存疑并申请了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此过程中,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损害或当事人确诊患有职业病之后的第30天之内提交工伤认定请求,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发生工伤事件后的第31天起至第1年期内的时间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超过一年法院怎么判

对于已超过一年时限的工伤申请事例,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于事故伤害发生当日或被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可能会被视作当事人主动放弃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权益。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遭遇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是人身自由受到了切实的限制等合法合理的原因,法院将会对事例进行具体深入的评估与审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可能会与工伤待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总的来说,能否成功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将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事例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工伤保护申请时效通常自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日起一年内。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合理延误,超期亦可申请,有望获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最终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全面评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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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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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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