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无法独立作为遗产予以传承。这主要是因为,依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所在地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民仅有权限加以利用。
然而,若在宅基地之上已经建设了房屋,那么继承人则可通过对该处房产进行继承,进而得以延续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法律中“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要求,房产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紧密相连且不可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怎么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即民众在所属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并享受居住使用权的一项财产权益,但并不包括其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法院所有的土地搭建住宅及附带设施。
宅基地的获得、行使和转让均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国定。
如遇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消亡,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村民将会得到新的宅基地分配。
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若发生转让或消亡,都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不交房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一个关键点,即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并不存在所谓的“到期”之说。如果您所提及的问题确实涉及到宅基地之上房屋建设的某些约定事项,假如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能完成交房,那么这个情况可能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首先审阅和研究你们双方签署的购房或建筑合同,以便准确了解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以及可能出现违反合同时的对应处理方式及其经济补偿措施。您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请求对方尽早兑现交房承诺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经过反复沟通仍未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您可以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文本、支付款项的相关收据、曾经进行过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详细记录等等,然后前往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假如经过上述努力之后,调解也未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那么您享有权利将争议提交给具备管辖资格的人民法院,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作为遗产传承,因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仅享使用权。但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继承人可通过继承房屋来间接延续宅基地使用权,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所有权与其下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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