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在单位猝死算工伤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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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临时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突然死亡时,一般会被视为工伤。这是因为临时工与正式工在享受工伤认定权益方面是平等的。如果该突发死亡事件与工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
临时工在单位猝死算工伤么

一、临时工在单位猝死算工伤

当临时员工在正常工作时段以及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突如其来的死亡事件时,通常都被广泛地视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在享受工伤认定权益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

若该突发性死亡事件与工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且满足了《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范围内,由于履行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工在单位干十年以上有什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连续为同一雇主服务满十年的员工应被视为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临时工在单位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当短期雇员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离世时,针对其赔偿金额的衡量标准须依照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审查。假如事件属于工伤范畴且满足相关条件,劳动事故赔偿则将涵盖丧葬津贴、监护人赡养费及一笔性工亡补贴三大部分内容。其中,丧葬津贴通常被设定为六个月期限内所对应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全体劳动者月均工资数额。至于一次性工亡补贴,其标准是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而对于监护人赡养费部分,则采取按照该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向那些因工事意外离世且其生前的经济主要来源主要依赖于该劳动者的无劳动能力亲属发放。然而,若该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那么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赔偿问题。在此情况下,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辅助费用等等,这些都是为了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合理额度,同时也包括因为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果最终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还需要额外支付丧葬款项以及死亡赔偿款。而关于死亡赔偿款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准,进行二十年的计算。但是,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者来说,年龄每增长一岁,赔偿年限就相应地减少一年;而对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受害者而言,则只以五年作为赔偿年限进行计算。

当临时员工在正常工作时段以及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突如其来的死亡事件时,通常都被广泛地视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在享受工伤认定权益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若该突发性死亡事件与工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且满足了《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范围内,由于履行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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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下班途中猝死死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么?
[律师回复] 不属于工伤范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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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临时雇员意外丧生的赔偿,需考虑:1)疾病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收据核定;2)误工损失费,参考受害者工作时长和收入水平;3)交通费用,包括火车/飞机票等,用于受害者和家人接受治疗或转院;4)护理和住宿费用;5)死亡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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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在工地猝死猝死,想问一下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雇员猝死的,可以进行死因的鉴定,如果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关的,可以获得赔偿,如果与雇佣活动无关的,一般雇主是不会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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