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署合同时需关注的重点问题有哪些
首先,务必仔细审阅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件,因为拥有该证意味着开发商通常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项目施工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文件。这是保障购房后顺利办理房产证的关键因素之一。
其次,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发的标准化文本进行签署,并且在填写过程中应逐字逐句对照内容进行确认,切勿掉以轻心。目前虽然实施了网络在线签约备案制度,但是书面合同的效力依然保持不变。
最后,提醒各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需特别留意其中双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确保权利和责任之间保持相对平衡。有些开发商可能会预先将合同文本及补充条款内容填写完毕,然而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约定的权利和责任分配出现失衡现象。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购房者务必要对此表示异议,绝不可轻率签字。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购房签合同夫妻要同时到场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在签署房屋购置合约过程中,夫妻双方自觉到场会更为适宜。
并且,当涉及到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均亲自出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在婚前,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协议,并已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且在银行申请了贷款,那么婚后的还款部分则应当使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当面临离婚纠纷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给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而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在离婚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购房签合同未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商品房买卖协议之成立并非必须以缴纳定金作为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而决定协议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恰恰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重要条款所表达的一致意愿程度如何。若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双方对涉及房屋的各项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以及货物交付等关键条款存有共识,且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则此份合同很可能已经正式生效。在此种状况下,定金在合同中的角色更主要倾向于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然而即使没有缴纳定金,合同本身也并不因此受其影响而无法成立。然而,倘若在合同文本中明晰地载明,支付定金乃是合同成立的必备前提条件,那么在未实际支付定金之际,该合同便不能被视为有效成立。总的来说,对于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各方当事人所传递出的真实意愿,进而进行准确判断与认定。
购房时,请务必仔细审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建筑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关键证明。签约时,请遵循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标准化文本,逐句核对内容,并警惕开发商预先填写的合同,以免权益失衡。即使在网络签约时代,书面合同仍具法律效力。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