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一年以后还能仲裁吗
通常而言,工人因工受伤后,若需申请劳动仲裁,须于一年后提出。
然而,倘若于此期限内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原因,致使无法及时提出仲裁请求,则仲裁时效可予以中止或中断处理,此时仍有可能进行后续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工伤鉴定一般是几个月
1、当与雇主提交相应申请并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授意之后,受伤的劳动者便应按照规定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服务。鉴定工作完成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在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鉴定结论。2、如遇特殊状况,鉴定结论的出具时间可适当延长期限至三十天。同时,有费用产生的话,可以先行自行承担,后续则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全额支付。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处于设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按照规定从所设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三或五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形成专家团队来进行评估并提供鉴定意见。基于专家团队的鉴定意见,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给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最终鉴定结论;若有必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认证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的诊断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最终鉴定结论,对于遇到特殊情况的案件来说,生成鉴定结论的时间可以顺延三十天。而得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须及时地传达给提出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伤鉴定一般几个月内有效
从常规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申请,那么受伤员工及其亲属或所属工会机构有权利在第一时间(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至于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对工伤伤残程度的评估,需要在伤势基本稳定之后进行,通常是在工伤认定结果公布之后。
然而,具体的鉴定时间并无严格的规定,主要取决于伤者的康复状况。
总而言之,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尽快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工人因工受伤后,劳动仲裁申请通常须在一年内提出。但遇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致无法按时申请,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保留后续申请权利,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时效限制影响,继续享有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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