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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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是我们与对方或者与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我们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凭证。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律图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定义

可撤销合同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补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合同是我们与对方或者与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我们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凭证。那么合同种类很多。以上就是律图为您做的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的解释以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定义,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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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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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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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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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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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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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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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要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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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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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是应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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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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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类型的介绍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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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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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撤销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以变更撤销合同吗
如果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条款的合同。
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 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 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 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
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 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 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能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分析
1、股东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从公司工商登记事项整体来看,其中部分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比如,公司设立登记;部分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比如股东变更行为。显存的相关理论,一种将所有的工商登记定性为行政许可而不论登记类型;另一种走向另一个极端,将所有的工商登记行为定性为行政确认行为。这两种学说均不能解决公司登记因种类繁多而各具特点的实际情况。
2、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将原有的有关股东名册变更(或替换或增减)之后,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做出相应变更登记的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并不设立新的权利,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只是一种公示和确认。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股东变更登记不伴随新权利的产生或改变,即使新的股东加入公司,由于股东权无需行批和许可,因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所以,权利的变化主要体现民事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做出的股东变更登记对于股东和公司均不产生实质影响,而主要是保护第三人利益,更多的是一种公示作用。
二、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
1、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程序及要求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
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诉讼对撤销或变更股东登记的意义
1、针对股东变更问题,股东诉讼的种类
针对股东变更和撤销等问题,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包括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这两种诉讼属于不同的性质,对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作用截然不同。股东持确认股东决议关于变更股东无效的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股东持判令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判决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做出股东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执行。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的意义
虽然股东不能单凭确认无效的判决直接请求变更工商登记,但是,股东可以据此进一步完成有关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诉讼,继而得到给付之诉的判决,然后申请登记机关配合执行生效判决。显然,更为简洁的做法是,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请求确认股东决议关于股东变更的事项无效;二是请求判令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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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几种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一方因为重大误解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2、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3、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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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撤销股权变更登记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诉讼对撤销或变更股东登记的意义
1、针对股东变更问题,股东诉讼的种类针对股东变更和撤销等问题,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包括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这两种诉讼属于不同的性质,对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作用截然不同。股东持确认股东决议关于变更股东无效的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股东持判令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判决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做出股东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执行。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的意义虽然股东不能单凭确认无效的判决直接请求变更工商登记,但是,股东可以据此进一步完成有关请求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诉讼,继而得到给付之诉的判决,然后申请登记机关配合执行生效判决。显然,更为简洁的做法是,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请求确认股东决议关于股东变更的事项无效;二是请求判令公司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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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如何撤销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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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种类 怎样变更与撤销遗嘱
对于自书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可在后一份遗嘱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明确撤销前一份遗嘱的意思表示。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宜的是也采取遗嘱公证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立遗嘱变更或无效。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录音遗嘱。4、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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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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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变更后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2、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 3、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的权属凭证、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等,遗嘱受益人如系立遗嘱人的近亲属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2)审查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共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立遗嘱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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