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单所列的动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1、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2、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3、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
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二、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质押财产或权利□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质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臵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
四、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五、 质押动产、权利凭证的移交与登记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权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七、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八、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十、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十一、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十二、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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