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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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工伤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工伤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糟糕的一个情况,那么政府也会对工商保险赔偿有什么规定吗?工伤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呢?劳动者对于受到工伤以后能获得哪些赔偿是非常关注的。今天律图小编来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请阅读下文。

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本人,受伤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由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单位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也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首先是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工伤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减少了部分企业、行业因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可能付出鲜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单位负担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在各国已达成共识。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主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

(6)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营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长期支付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人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经济收人的损失,包括兼职收人、业余收人等。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人,因此,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政府对于工伤保险赔偿都有相对应的规定,政府也必须遵守工伤保险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赔偿,这也是法律对于劳动者一个权益的保障,如果又不遵守的行为,劳动者完全有权利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齐齐哈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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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  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  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主要原理
[律师回复]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在第二次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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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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