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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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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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所取得的,对农村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和相应的处分权。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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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土地承包时,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公民或单位的土地进行承包使用,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杜大家有所帮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势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

2、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

3、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土地承包法颁布施行后,家庭承包经营权依法获得物权方式的保护,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通常认为仍实行传统的债权保护模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才可以自主流转。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转让无效的,应认定流转合同无效。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无须发包方同意,合同即可依约定生效。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或发包方事后未追认,发包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认定无效。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承包方的一种肯定,土地转让时必须要进行土地承包责任权的认定,即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承包方和发包方达成协商一致时,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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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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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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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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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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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您好!我的姐姐在四川成都有土地,准备把土地承包出去,但是怕出错。请问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招标,相关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招标这个疑问,我的回答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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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舅舅与大舅舅纠结与土地承包证由哪个撤销,我怕他们继续争执。想知道,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相关内容规定有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先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后,由承包方依法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受让方可以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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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债,有哪些相关内容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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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内容有什么呢,朋友的叔叔是一名村干部,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开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责任书》。 《开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对象、起止年限
  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权权属清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所有耕地。对于现在所有权权属仍然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要先依法确定所有权,然后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对象: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合同和权证登记在册的农户家庭成员为主,兼顾现时享有土地收益分配资格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到户(农户)。
起止年限:确权登记颁证的起止年限与原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最后期限统一登记到2029年12月31日。

  
(二)明确总的目标任务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这三个环节,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四大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五个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原则。二是因地制宜原则。三是依法依规原则。 四是农民主体原则。五是分级负责原则。

  
(四)具体的工作内容
  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清理核实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是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
  五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归档。
  六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

  
(五)具体工作步骤,共有12个
  一是制定方案。二是宣传培训。三是收集资料。四是摸底调查。五是制作底图。六是外业调查。七是内业处理。八是张榜公示。九是签印确认。十是审核颁证。十一是归档建库。十二是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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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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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最近我的对都需要办理土地的事不就是不知道要怎么办 请问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协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见,当一个承包家庭中,某一个人迁出户口时,土地可以不予退出,原先承包的土地继续维持不变,直到承包合同终止。但全家户口迁入城市的,则要退出土地。
土地承包权事实上只要在发包时才能显示。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发包时,只有集体成员才有土地承包权.无论你是一个人或全部,只要迁出户口,以后是不能再重新承包土地的。
说句题外话,虽然城市有很多便利,也有很多致富机会。但现在,从城市将户口转回农村是很困难的,但从农村转入城市则要容易得多。在你转户口时,确实要慎重。但也用不着过份担心,现在只有要本事,哪都能挣到钱,何况,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城里人和农村人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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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约定权利。
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②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
③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义务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
①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
②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等。
2.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属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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