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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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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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合同综合管理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合同执行部门。合同审批工作管理。集团公司对合同签订实行审批制度,所有经济合同均需签署《合同审核意见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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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

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 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 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 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1、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八条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

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样本内容了。从上文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的具体情况,我们在实践中也要根据此规定进行关于建设单位工程合同的相关的管理活动,这样才能有序高效地进行工程的施工,也能避免一些纠纷和争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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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阶段的管理。2、实施阶段的管理。3、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的管理,即设施管理。国际设施管理协会所确定的设施管理的含义,它包括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运行管理,这与我国物业管理的概念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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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准备去某工地驻守,监督检查关于质量问题。需要了解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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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五项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做房地产,我想帮他文明一下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认识案例分析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施工领域履约的重要依据。
而在二十一世纪的法制社会,

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掌握建筑法规,
遵守建筑法规,
应用建筑法规对土木专业的学生来说至
关重要,以下就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方面的内容及案例进行简单的认识分析。


正文:

第一部分: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的基本认识

1999

10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
中确定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
的债权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
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建设工程合同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主要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简单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
部分,
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
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
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
)
关系
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①有着特殊的
“标
的物”
。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
品的特性外,
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
现在通常
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对于招、
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
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
部分。
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
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
其涉及的内容
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③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项目建设是
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
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来加强对
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⑤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
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
根据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

[1993]78

)
的规定,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第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三,有能够满足施
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五,
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合同法》第
275
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
(
即建筑安装合同
)
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范围。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
特征
(
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
)
,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

(2)
建设工期。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
条件等。

(3)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
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
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
工程质量条例》
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
程应达到的等级,
即合格或者优良。
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等。

(5)
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
(
直接、间接成本
)
、利润
(
酬金
)
和税金构成。包括
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
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
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
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
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
其次应约定材料
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
;
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
违约责任。

(8)
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
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
;
也可以
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解释》
)

20
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
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

12

1
日起施行
)

16
条第二款又规定,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9)
竣工验收。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应该
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按照《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
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
14
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
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0)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
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又称保
修期,
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
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低标准。

(11)
相互协作条款。即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协助,保密,施工
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

第二部分:就具体案例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案情陈述:
××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
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
准备兴建
××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
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
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
员来到施工现场,
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
必须立即停止
施工。
最后,
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
2
万元,
勒令停止施工,
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具体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
归属于施工合
同的类别,
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
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
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
当事
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
应视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之规定,
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
即发包人办理,
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
发包方应当赔偿
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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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专利权,工程造价,验收方式,结算方式,材料采购,缴纳税金等,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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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公司接到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工地上请的施工工人都是很多没啥文化的农民工,所以必须得有一个全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制度才能保证施工安全,想请问一下具体的制度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 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 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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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五项制度包括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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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种类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筑企业内部合同预签制度;2.建筑企业内部的审查、批准制度;3.严格保护、保管企业印章制度;4.检查和奖励制度;5.完善合同统计考核制度;6.建立合同管理评估制度;7.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度;8.建立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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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家里是做生意的,最近听说要开始弄铁路方面的生意了。不知道现在的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 I 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 II 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交底,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应设置现场机构,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应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和必要的质量技术保证,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对勘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施工单位现场应实行扁平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监理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及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铁道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和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不良质量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按规定进行通报、公布。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因举报而避免或消除重大质量问题、隐患的,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
一、十
三、十
四、十
五、十六条的,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铁路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
三、二十
四、二十六条的,责令改正,并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勘察设计投标或方案竞选。
第五十八条 铁路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
十、三十
一、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六、三十八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十九条 铁路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
六、四十七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监理投标。
第六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实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有关工作人员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咨询等业务的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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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1)协助业主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假设工顺顺利进行;2)协助业主处理设计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3)协助业主做好方案设计度扩初设计审批的准备工作.协助处理和解决方案和扩初设计审批的有关问题;4)协助业主协调设计与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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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您好!今年接了一个施工项目,马上就要签合同了,就想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履行的相应的准备及策划: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对拟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有关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违约,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设材料不合格,又不予更换的;
(3)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己方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减少的工程款应当以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为限。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在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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