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是怎么确定的,对于承包土地来说是需要知道的,以及土地承包和发包都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含义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如何进行确定?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含义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三、承包方应该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发包方应该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有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流转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自己作为转包合同的一方,承包的土地可以转包给他人经营。只要自己还属于该村集体成员,仍然可以承包村集体土地,只要自己承担村集体义务,就应当享受村上的福利权证是以家庭户代表为主体的,其前置要件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也是以家庭户代表签的。在流转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由、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或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对本文的理解我们知道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是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只要是合法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记录的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律图为您护航,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则是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时间人口为基础的,都会作为共有人登记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流转的但是要遵守平等、自由、有偿,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且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要有农业经营能力等原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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