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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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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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审查合同要注意合同的内容是否都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要及时更正。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还有,合同一般要采用书面格式。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开头要有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地点等。结尾双方要用合同专用章等。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本集团及下属各个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合同审核范围

第三条合同审核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

第三章合同审核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公司的合同审核工作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审核。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工作;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章合同审核内容

第五条合同审核内容如下:

1、审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情况;

2、审查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公司明显不利或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条款和内容;

3、 审核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公平。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五章合同审核程序

第六条合同的受理

1、各公司(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法务人员递送合同初稿

2、综合办公室接受合同初稿后,应仔细核对、验证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齐全的,填写审阅合同登记表(一式二份);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并对其进行指导。

3、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部门应事先通知综合公室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七条合同的审核

1、合同受理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进行审核;对某些疑难、特殊合同或标的较大合同,由综合办公室成员(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参加)集体讨论审核合同条款,并请示董事长后审定。

2、综合办公室就合同条款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内涵时,办公室应及时派员书面(或口头)向各部门负责人反馈信息,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及时书面(或口头)向综合办公室介绍合同条款的关具体情况。

3、填写合同审核的意见。

在审核合同时审核人员应将其审核意见附同被审核的合同同时呈送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合同审核意见的反馈

1、 合同审核后,综合办公室承办人应及时将合同连同审核意见送交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位负责人应在审核合同流程表(一式二份)上签名。审核合同流程表一份由综合办公室留存归档,另一份随合同存档。

2、 各部门对综合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及建议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说明其理由,以便及时再次商议,求得统一;暂时难以统一的条款,由董事长裁定。

3、必要时,综合办公室应协助各部门与乙方就合同审核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商谈有关合同条款。

第六章合同审核时限

第九条合同的审核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不超过三天时间,标的较大或较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五天时间;对一些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七天时间。

第七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合同审核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就有关条与乙方洽谈修改,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经合同审核审核盖章后送有关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成立。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万元(含 万)以上的合同,应报董事长签后再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应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综合办公室应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合同审核责任与纪律

第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在代表公司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审核或签订,否则如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具体责任人直至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审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是小编对于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归纳总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拟定,签订好合同之后会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同要依法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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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庭审规则相矛盾。庭审方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是庭审方式改革的趋势和发展方向。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审查案件管辖权完全是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下的要求,和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模式规则相违背。根据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有协议案件管辖法院的权力。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的放弃或者视为默认情况下的管辖权合意。法院主动审查则违背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应取消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依职权的主动审查权,充分发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作用。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受理案件后,不应主动进行管辖权审查,而应基于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这样既解决了移送管辖和管辖权异议之间立法的矛盾,又符合管辖“恒定原则”,同时又符合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的发展方向。
律师,您好!去年在上海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相关过户手续并没有办理,提前入住了。想咨询一下:二手房过户房管局须审查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买方咨询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签合同
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过户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立契
房地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银行贷款
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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