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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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有哪些?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分析案件得出的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但是就是由于它的重要性,对其的要求也十分严格,制定了认证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规则,或许大多数人不了解,所以律图小编总结在本文中主要为大家介绍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分析案件得出的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但是就是由于它的重要性,对其的要求也十分严格,制定了认证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规则,或许大多数人不了解,所以律图小编总结在本文中主要为大家介绍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一、鉴定意见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二、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

1、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c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2、由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

3、也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现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包括鉴定意见审查内容、不可作为证据的几种情况及疑问意见时的处理办法三项内容。鉴定意见不仅对案件的后续发展起着重要意见,也传达着鉴定人员的专业态度,所以任何鉴定意见都应谨慎给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威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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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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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
二、对司法鉴定书的结果不服的怎么处理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意见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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