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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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需要评估,股权价值评估是保证被转让股份的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普遍得到大众认可,我国目前尚未有任何专门的指导价值评估方面的法规,常采用国际通用的价值评估方法执行,因而具体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局限性。

房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那房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

1、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

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地产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将房产和地产并付拍卖,但仅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依法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时,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并经过抵押物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认定两个抵押合同均为有效,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才不会动摇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并且,对一物两押或一物多押认定为无效亦缺乏法律依据,而是采用“设立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也承认一物多押的效力,对一物多押的情况,只要第二抵押权人及其后的抵押权人是明知的、自愿的,就不应予以限制,不应否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两物两押的效力。

二、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我国《物权法》第l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房产抵押会带来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当您准备进行房产抵押时,不妨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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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无效能导致抵押权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所以,抵押权作为从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实际状况来确定,不同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二、抵押权的设立形式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一)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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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消灭形式有哪些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抵押权的消灭虽然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看,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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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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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当事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又称为设抵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处分权。
抵押权人须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非主债权人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是存获利益的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此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形式并非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如果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合同的,如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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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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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物
1、抵押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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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抵押权是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抵押权标的财产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不能实现变价,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若该抵押财产因抵押人的继续使用收益会受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应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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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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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财产是抵押人的不动产。所有人的房屋,既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为生活资料的居住用房,也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性用房,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都可以用于抵押。其他地上的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包括林木、果树、农作物、桥梁和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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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财产是抵押人所有的重要动产。机器既包括用来转换或利用机械能的结构,也包括把原动机、工作机等联合起来工作的机器总体。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其他财产是指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其他重要财产,包括仪器、仪表、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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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类财产为国家所有的重要动产,但因抵押人有权处分,因而也可以抵押。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凡符合抵押权标的条件,法律又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为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例如。典权、水面养殖权等都可以抵押。
3、不得抵押的财产
我国《担保法》不仅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而且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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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是主要农产品生产用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造私有住房的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分配给农民用以解决其生活需要的用地,这些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农民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这些土地用途不变,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不得以其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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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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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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