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保险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0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9人
专家导读 1、总则。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4、基本养老金的支付。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六、法律责任。七、附责。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验,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以级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队。

第二十一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四、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的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款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办、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责

第五十一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陕西养老保险规定的具体内容,各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做相关了解。养老金的领取前提是缴纳足够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但近年来社会上存有以非正常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现象,这种行为不可取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4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2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168****86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3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1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0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6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6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2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3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6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陕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朋友要结婚了,请问一下婚假 陕西 2017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婚假 陕西 2017年具体规定如下
产假包括两部分,
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
98
天,
该假期为带薪假,
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生育保险
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是各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
该假期不享受生
育津贴,且该假期各省规定不一致,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

5

26
日,
陕西省出台了最新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那么关于
2016
年陕西省产假新规定又有哪些变化呢
?
以下是详细介绍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
》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
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
10
天假
期,可以休
13
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
98
天的基础上增加了
60
天,参加孕前
检查的,还可再增加
10
天产假。



照此计算,
参加了孕检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
可休产假天数为
98

+70
天共计
168
天产假,
如果为剖宫产一孩,
则再增加
15
天,
一共可休
183
天产假。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1
、参加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
10
天。法定婚假
3
天,加上这
10
天,婚假
就是
13
天哦。

2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
60
天。

3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
10
天产假。

4
、男方护理假
10
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5
、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间的,员工可以
和单位协商申请
3-6
个月哺乳假。



(
原文是这么说的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确因特殊情况无
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
3
个月到
6
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
不影响晋级、
调整工资,
并计算工龄。
)


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
30
元。



下面最后给大家算一下:



婚假最多休
13
天。
3
天法定
+10
天婚检
=13
天。



产假最多可以休
?
三种情况: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
哺乳假
3
个月



98
天法定
+10
天孕检
+60
天合法
+
哺乳假
6
个月


2017
年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



产假修订前



晚育: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128




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
长产假
30

=158




非晚育: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产假
30

=128




产假修订后:



统一为国家规定产假
98
天延长产假
60
天孕前检查
10

=168




婚假



修订前:国家规定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23




修订后:国家规定婚假
3
天婚前医学检查
10

=13



2016
年陕西省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除了产假,在男方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夫妻
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20
天。



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发放
?


实际工作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
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
就是固定工资部分,
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
的补贴
);
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
进行对比:
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
那么将差额部分
一次性补发
;
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
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
从财务借款发放
;
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
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
以上两种方式,
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
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
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
但是
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陕西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10w+浏览
朋友在陕西省工作,因为最近要处理一件工伤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陕西省工伤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1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3820.5元/月×24个月=91692元
2、六级伤残:3820.5元/月×21个月=80230.5元
3、七级伤残:3820.5元/月×15个月=57307.5元
4、八级伤残:3820.5元/月×12个月=45846元
5、九级伤残:3820.5元/月×9个月=34384.5元
6、十级伤残:3820.5元/月×6个月=22923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3820.5元/月×24个月=91692元
2、六级伤残:3820.5元/月×21个月=80230.5元
3、七级伤残:3820.5元/月×15个月=57307.5元
4、八级伤残:3820.5元/月×12个月=45846元
5、九级伤残:3820.5元/月×9个月=34384.5元
6、十级伤残:3820.5元/月×6个月=22923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陕西农村养老金是多少
一般60岁的是55元,70岁的应该是75元,如果地方财政有钱愿意给上不封顶的。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陕西省户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我是陕西人,过段时间要去参加一个葬礼,我想借这个机会了解一下陕西丧假规定2017年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陕西省养老保险怎么交?
如果个人有就业单位,通过个人所在的单位办理社保即可。如果没有就业单位,根据个人情况而有差别:1、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或者社保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两险(养老和医疗)2、如果当地允许银行代缴的话,到协议银行办理自谋职业参保两险。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陕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2024年有哪些内容?
现在国家有新政策,就是征地补偿,那么陕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内容?其实征地标准就是在每项工程建设时的征地数量以及质量为准,具体的就是要看施工图纸和土地勘测的资料为依据,还有就是建筑物的拆迁数量、质量和实际的测量,下面就让我们具体的了解一下。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养六个老人压力很大,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陕西赡养费的内容
[律师回复] 老人赡养费应当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确定具体标准。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赡养费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陕西养老保险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