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的取得是土地使用者合法利用土地的凭证,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就有权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等。虽说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和出让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土地使用证划拨和出让在某些层面上还是有所差别的。
在我国取得建设用地主要有两种方式,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形式)和划拨,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取得的代价不同
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即可从政府取得土地;出让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支付足额的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购得土地。
3、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4、转让条件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以下四种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是他们在转让过程中都需要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并签署划拨或出让合同。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的记录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发生纠纷后的具体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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