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解聘补偿金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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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劳动者工伤补助金,然后再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补偿工龄赔偿款,如果劳动者被鉴定委员会评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那么公司是不能辞退劳动者的,一定要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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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因公受伤经过工伤司法鉴定之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职员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对于那些无法痊愈或者及时痊愈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企业可以解聘该职员,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那么,你是否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解聘补偿金怎么算?

一、工伤解聘补偿金怎么算?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劳动者工伤补助金,然后再根据劳动者的工龄补偿工龄赔偿款,如果劳动者被鉴定委员会评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那么公司是不能辞退劳动者的,一定要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龄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解聘补偿金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工伤解聘补偿金怎么算?如果是政策解聘,按照职员的工龄进行补偿即可。若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或者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不能解聘的,若单位执意解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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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聘用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受聘人病愈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条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违约经济赔偿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年一聘聘用合同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交付由聘用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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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聘任方案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根据本机构的章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而无须事无巨细,请示主管行政部门。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因校制宜,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是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所必然享有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讲,也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管理的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主管机关和受教育者的监督。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校教职工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即学校对教师依法享有管理权。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办学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的正常发展,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这是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抵制非法干涉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对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绝和抵制,并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治理。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随意要求学校停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项权利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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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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