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是否可以收回?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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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把土地使用权转让自己后,如果自己同意且有资格,就可以转回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政策规定,受让人有受让的资格就可以,在转让次数上并无限制。
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是否可以收回?

对于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权,并且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转让。子昂现实生活中,父母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子女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若父母反悔,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能否收回?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父母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还能再要回去吗

父母把土地使用权转让自己后,如果自己同意且有资格,就可以转回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政策规定,受让人有受让的资格就可以,在转让次数上并无限制。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两种独立的权利也可相安无事。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标的,必须满足转让者有权处分,在父母依法将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其子女即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费子女同意,父母不得收回。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观点,在现实生活中,关系到身份的财产的转让,处于伦理道德,子女会将土地归还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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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2、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在建工程转让是由甲工程队转让给乙工程队,这种情况应该由甲终止合同,再进行招标,乙工程队来招标得到这个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范围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
特别提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系毛地出让模式下与出让合同一并签署的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份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这是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如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抵押借款合同、预售合同等,法律并未规定这些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并转移。净地出让模式下,出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归为一份出让合同。
3、土地现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特别提示:
(1)地上建筑等系由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经施工建设而成,这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在在建工程转让时并非已当然归转让方所有,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已属于转让方所有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也未必均在现场并成为地上建筑的一部分,但在建工程转让的是现场现状的地上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现场现状是相对于某一时点来说的,不同时间的现场现状的地上建筑具体构成可能会不完全相同,因此双方应约定确定现场现状的时点,并通过现场拍摄、文字描述、列举清单等方式予以固定。
(4)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指定债权债务。现场现状是在建工程转让的转让基准,但在建工程转让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量的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合同的处理,一般转让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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