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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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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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该坚持原先的劳务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是不妥当的。 如果公司想解除之间的劳动关系,尚缺乏合法的理由,选择强行解除的话,公司要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加上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他们至少要给你2个月的工资才算过关。
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关系其实就是一种雇佣关系,属于非就业形式,工作形式不拘泥于固定的范围,十分灵活,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工作性质变化公司要求劳动关系变更 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 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就有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应该坚持原先的劳务合同(实质是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是不妥当的。 如果公司想解除之间的劳动关系,尚缺乏合法的理由,选择强行解除的话,公司要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上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他们至少要给你2个月的工资才算过关

劳动关系的转移主要包三大块:劳动事实关系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医疗保险转移。

一、关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1、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

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口,写清楚转移地址。如果单位没有人事代理权,需要去单位依托的人事局把接收函盖章子,需要携带单位接收函和合同,有的还需要介绍信。

3、如果单位有人事代理权的话带调档函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可以去老单位提档了。

4、回来存档。

二、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以下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关于医疗保险的转移。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如果劳动关系的转移的时间长,中间出现断档的,必须补缴有关费用。

劳动关系的转移还是需要本人的慎重考虑,任何有失利益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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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有一项劳务派遣的工作,请问劳务派遣许可证法人变更要怎么做呢?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当年增资的企业,审计报告中注册资本仍为增资前的公司法人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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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一份)。
7.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8.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即时科技专业人士撰写,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复印件一份);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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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变更收养关系派出所登记吗条件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变更收养关系。
[律师回复] (一) 收养协议的变更
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适当变更,这是我国收养法尚未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在不改变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时不损害被收养人的原有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允许对收养的条款予以适当调整。
(二)收养协议的解除
在收养关系成立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的理由,将已经存在地收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在这里的解除区别于后一节论述的收养协议的终止,两个概念是不同的,收养关系终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收养关系的一方死亡,收养关系自然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发生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狭义的概念,是指收养关系人的人为终止。
1、协议解除
我国对收养的协议解除做出了规定,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的情况下,即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在10岁以下,则完全由其送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做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如果其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做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需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双方还应对收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和生活问题达成共识。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一方不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其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定解除,需要通过诉讼解除特别主义,收养法对于收养单方解除收养关系是有限制的,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除非送养人要求或同意,否则,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解除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道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登记。民政部门审查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意义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过证明属实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确认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
4、解除后产生的效果
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与收养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是一致的。
首先,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兴消除,之间的基于身份的所产生的抚养。赡养以及继承权的都将归于消灭。
但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赡养义务并不应收养解除而简单的一笔勾销,而是根据双方的主观过错,尽义务的情况等因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如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生活费。因养子女在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请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其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解决。
在解除收养协议产生的后果方面,笔者认为即便解除了收养协议,还可以根据收养协议的违约事项的规定,追究未履行承诺一方的民事责任,向未违约一方做出补偿。
(三)狭义的收养协议的终止
在收养协议的变更里面,笔者区分了广义的收养协议的终止和收养的解除的不同。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一方死亡的收养协议的效力。如被收养人一方死亡,收养关系终止;收养人一方死亡的话,若收养人一方的近亲属愿意收养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继续;而如果收养人一方的近亲属无收养表示的,收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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