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鉴定过程的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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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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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市工伤鉴定流程:1、提出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4、专家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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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人们通过工作岗位勤勤恳恳地工作换来工资以养活家庭。然而意外总是不断发生,尤其是很多农民工从事的建筑工人、矿工等高危险职业,经常容易产生意外。很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了工伤,身体受到了伤害,还有可能无法再从事该行业,家庭负担也因此变得更加沉重。那么,就提问中所说的上海工伤鉴定过程的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需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1、首先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受理及认定

1、在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在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如果逾期未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上海市级和区、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区域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

2、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3、鉴定程序

(1)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该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本标准基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616元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504元

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自4月1日起为2300元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1—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上海市职工平均水平工资300%的,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海市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1—6级伤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该两项补助因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上述两项补助适用标准相同,均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七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注:(1)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该两项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诉两项补助。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生活护理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6、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共分三种情况:

(1)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2)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康复费用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1)工伤康复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8、住院伙食费用、交通食宿费用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上海社保局规定,目前标准为20元/天);

(2)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根据上海社保局规定,目前标准为150元/天),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9、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工伤复发费用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待遇。

注: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已经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11、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按照该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每月),

2)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每人每月);

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12、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第11条规定处理。

13、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

(1)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2)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综上所述,上海市工伤鉴定过程的申报需在事故后一定时间内才可,而且还需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达到申请条件后,依据工伤的轻重决定最终的赔偿数额。但是工伤认定在现实生活中涉及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远不止文字所叙述的这么简单,具体还要与上海政府、所属公司和个人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本文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归纳,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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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海市内迁户口流程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内迁户口流程如下。
1、从你现有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
2、是上海户口迁移手续最难的一步,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给他户籍证明,让他开一张同意户籍迁移证给你。这个很难,开这个证首先得让这个地区的派出所同意你落户到他们地方。
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落户:
1、结婚,你与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过来。
2、买房,你有本地房屋,持房产证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理。
3、工作,一般只限于公务员,公务员持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普通企业职工必须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的同意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盖章,派出所才给办理。3开出同意迁移证后回到现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迁移证。只有你能开到同意户籍迁移证,这个不难。4拿着户籍迁移证和同意迁移证的副本去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去落户。以下是市内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市内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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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办理地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 8、9号窗口 【办结期限】: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鉴定对象】: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工作人员。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广州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作出决鉴定结论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四、出具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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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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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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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程序: 带上上述材料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每份材料建议4份,照片2张即可。先核名,大众化的名称基本上都已被注册,一般可以添加上区名街道等区分开即可。 核名过后,领取一份《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根据上边的要求签字和粘贴部分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等。 提交所有材料时,需要在复印件上边写上与原件或实物一致的承诺并签字。 一般10个工作日后就会核发营业执照,通知领取营业执照时,没有任何费用,但会让购买墙挂的框,大概30元左右,这个看个人需求,可以不买。扩展资料: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来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上海新三板的上市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三板上市的含义是什么,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是怎样的 新三板上市的含义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1、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主体须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2、主办券商对拟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新三板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调配合,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拟新三板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作备案文件等申报材料。 3、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主办券商不仅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还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发表审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该公司新三板上市。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包括尽职调查情况、内核意见、推荐意见和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向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4、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审查主办券商报送的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证券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若有异议,则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若无异议,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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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鉴定的流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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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北海市二手房过户流程谁知道
[律师回复] 北海市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
1、建议购买人明确自己的购买需求,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选房。
2、选中房屋后,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定金。
3、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会面,在中介公司的监督下由房主和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时,双方买卖关系正式成立,买方按约定日期将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将代理费交予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开始为买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4、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
5、中介公司专职过户员携带买方和房主以及相关资料前往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如果可以上市交易,地税局将出具契税、营业税清单,由买方和房主当日缴纳,地税局出具税务收据。
6、买方及房主在过户员带领下,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登记和缴税手续。买方和房主分别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此期间房产交易中心将对买卖双方所提供证件和缴税情况进行初审和复审,以确保过户条件无误,否则交易中心会将相关问题及时通知给中介公司。
7、中介带领新业主与旧业主进行物业交接,即结清房屋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时对家具等进行最后查验。
8、满20个工作日后,过户员通知并带领新业主前往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新房产证,同时通知前房主准备领取房款。至此,购买二手房的过户手续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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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买卖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1、产权审核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应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和产权的现况,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 2、交购房定金卖方提供了房屋合法的证件,买方可以进行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可以对房屋的买卖契约进行签订。买卖双方通过沟通与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进行交易的房子如果还在按揭中,定金不要直接交到卖家手中,应该交由第三方监管 3、申请贷款 4、过户买卖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应该提供的材料:上海户籍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部门开的未婚证明。非上海户籍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限购、纳税或社会保障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全部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所有权利人到场、身份证、房产权证和密码、原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契税单、公证委托书。 5、注意事项上海户籍人士的定义 房主本身的户籍在上海,如果为已婚人士,配偶中一人有上海户籍就视为整个家庭为上海户籍。上海户籍购房政策: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上海市房管局曾对单身沪籍人士购房问题作出解释称,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以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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