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级工伤鉴定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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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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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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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鉴定相信大家也并不是很陌生,那么对于5级工伤鉴定的评定有哪些情况呢?工伤鉴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做出工伤鉴定后用人单位需要赔偿支付给劳动者一定得赔偿金,可以知道的是五级伤残鉴定的情况较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五级工伤鉴定情况包括有哪些?

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职业病女职工农民工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综上所述,上文共列出了有六十项5级工伤鉴定的情况,其中包括有完全性失写、失读,任何一侧眼球摘除,四指瘫肌力达到四级,双肺叶切除,胃切除等等情况,内容数据较多具体请参照上文,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与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结果,若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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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工伤鉴定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5级工伤鉴定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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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司法鉴定5级工伤鉴定8级有猫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伤致残原因不同,申请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造成鉴定结果的伤残等级不一致:
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后,申请委托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见: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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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5级工伤鉴定8级有猫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伤致残原因不同,申请鉴定的程序、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有所不同,造成鉴定结果的伤残等级不一致:
工伤致残的,工伤职工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领到工伤认定书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由交警队委托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后,申请委托鉴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见: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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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为轻伤一级能解决什么情况
工伤评了轻伤一级,可享有工伤赔偿哦!医疗费给报了,停工留薪工资也照发,还有护理费补助呢!这能减轻康复期的经济压力,让生活有保障。这个评定可能还会影响职业规划,比如调整岗位,让身体恢复后职业能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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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为5级,6级伤残,能评定为几级伤残?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5级能赔偿多少金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鉴定5级能赔偿多少金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5级能赔多少钱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五级包括哪些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
5;
26)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但1/
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
3,但2/
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
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
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
2;
48)胰切除2/
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副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闭锁;
61)会瘢痕孪缩伴有或尿道或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劳动能力鉴定5级能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工伤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药费单位全部承担,包括后续治疗费。
2、误工费: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定残后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全工资的比例发放工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每日收入,乘以护理期限。
4、住院补助费用30元每日。
5、【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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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5级工伤怎样办退休?
鉴定5级工伤是不可以办理退休的,此时不符合法定的提前退休的条件。如果是职工因日常的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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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5级能赔偿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5级能赔多少钱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五级包括哪些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
5;
26)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但1/
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
3,但2/
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
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
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
2;
48)胰切除2/
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副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闭锁;
61)会瘢痕孪缩伴有或尿道或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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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5级,能赔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鉴定是5级,能赔多少数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程序,按各地的规定执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本人工资7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的标准不尽相同,不知你所在地。
4项之和是你应该得到的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哪些情况能鉴定为八级伤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能鉴定为八级伤残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可以鉴定为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
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
2、全身瘢痕面积≥20%;
1
3、女性一侧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
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
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
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
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
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
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
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
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
5、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
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
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
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
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
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
4、发声及言语困难;
3
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
6、舌缺损舌的1/3;
3
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
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
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
1、肺段切除术;
4
2、支气管成形术;
4
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
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
4
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
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
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
8、胃部分切除;
4
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结肠部分切除;
5
2、肝部分切除;
5
3、胆道修补术;
5
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
5、脾部分切除;
5
6、胰部分切除;
5
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
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
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
1、一侧、副切除;
6
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
3、性功能障碍;
6
4、一侧肾上腺缺损,
6
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
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
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
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
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
1、工业性氟病II期;
7
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
3、轻度手臂振动病;
7
4、二度牙酸蚀。
交通事故5-7级伤残鉴定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5-7级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残疾赔偿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户籍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60周岁以下的人的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60周岁以上的人的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75周岁以上的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系数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及目前司法实践,农村户口的伤者,受伤前一年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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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鉴定工伤5级以后还要鉴定吗
已经确认了工伤伤残等级是5级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再进行鉴定了,除非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这样的话,可以在收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以后的15天之内,再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不过,市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的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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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哪些情况可以鉴定为八级伤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可以鉴定为八级伤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可以鉴定为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
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
2、全身瘢痕面积≥20%;
1
3、女性一侧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
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
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
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
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
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
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
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
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
5、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
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
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
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
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
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
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
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
4、发声及言语困难;
3
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
6、舌缺损舌的1/3;
3
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
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
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
1、肺段切除术;
4
2、支气管成形术;
4
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
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
4
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
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
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
8、胃部分切除;
4
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结肠部分切除;
5
2、肝部分切除;
5
3、胆道修补术;
5
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
5、脾部分切除;
5
6、胰部分切除;
5
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
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
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
1、一侧、副切除;
6
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
3、性功能障碍;
6
4、一侧肾上腺缺损,
6
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
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
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
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
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
1、工业性氟病II期;
7
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
3、轻度手臂振动病;
7
4、二度牙酸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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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缝针5厘米,好了,能鉴定伤残级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经过工伤部门鉴定,看具体情况,具体鉴定如下: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损伤致双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会损伤致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阴、损伤致闭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单瘫(肌力2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舌肌完全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损伤致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外阴、损伤致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Ⅵ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全切。
  会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外阴、损伤致狭窄,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Ⅶ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瘫(肌力4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以上;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会损伤致:
  a.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8c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Ⅷ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勃起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肋以上骨折。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会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外阴、损伤致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严重影响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舌尖缺失(或畸形);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2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c.脾部分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以上;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分切除;
  .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会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足足弓构破坏;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c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Ⅹ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影响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以上;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2以上;
  .头皮无毛发40c2以上;
  .颅骨缺损4c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2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尿道轻度狭窄;
  .直肠、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25%以上;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外阴、损伤致狭窄,影响功能。
  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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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5级能赔偿多少钱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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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情况下才是十级工伤,工伤鉴定
[律师回复] 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的情况都是属于十级的范围。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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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后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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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等级鉴定后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再次鉴定
举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伤残如何鉴定
工伤鉴定部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申请: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办理工伤鉴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我办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二步:申请人填表后交回我办,同时提交: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三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形成决定书。
第五步: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不服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办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 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 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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