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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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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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1、二条所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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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交付应该满足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条件,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具体来讲,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呢?除了要满足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房条件外,开发商怎样才算完成交房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开发商交付房屋要符合什么条件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协助或者代理房屋购买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前述第四条中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质量保修时间和范围,在一般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按装为二年;

5、装修工程为二年。

二、开发商怎样才算完成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

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

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在开发商交房的过程中,作为购房者,您要仔细审验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条件,再决定是否要收房。如果房屋存在问题,没有满足交房条件,您可以拒绝收房,对此所产生的违约损失,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在此过程中,如果您与开发商之间发生了争议而不知道如何解决时,不妨咨询一下房产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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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怎么办
购房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但到交房时间时,开发商未按期向购房者交房,这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发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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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交付的房屋应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付的房屋应符合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
(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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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购买商品房风险,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如何避免购买商品房风险
1、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2、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3、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怎么办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通常有面积数量不符合,质量不符合房型不符合等,对于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勘察误差,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失误的,应按原合同价不变,因开发商变更设计发生面积误差的,双方按实际面积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允许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项原因之外,发生面积误差的,原则上以有利于购房一方的原则处理即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的,按合同价不变,实际面积不足合同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当退款。对于质量不符合的,应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理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的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交房同时开发商应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商品房开发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开发建设上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在销售上开发商“一房多卖”、无资格销售、隐瞒抵押甚是常见;在交付上违反合同迟延履行、不当交付比比皆是。购房者不是专业人士,对行情不了解,很容易导致上当受骗。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尤其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如何避免购买商品房风险,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如何避免购买商品房风险
1、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2、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3、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怎么办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通常有面积数量不符合,质量不符合房型不符合等,对于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勘察误差,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失误的,应按原合同价不变,因开发商变更设计发生面积误差的,双方按实际面积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允许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项原因之外,发生面积误差的,原则上以有利于购房一方的原则处理即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的,按合同价不变,实际面积不足合同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当退款。对于质量不符合的,应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理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的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交房同时开发商应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商品房开发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开发建设上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在销售上开发商“一房多卖”、无资格销售、隐瞒抵押甚是常见;在交付上违反合同迟延履行、不当交付比比皆是。购房者不是专业人士,对行情不了解,很容易导致上当受骗。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尤其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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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发商已交付房屋
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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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交付使用时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 (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 (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房屋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一)查看两书。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 (二)注意先后顺序。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三)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四)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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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已交付房屋该怎么认定
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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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怎么办,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一、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怎么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中面积不符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如何解决,注意什么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解决方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则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对购房面积的相关约定给予关注。开发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出具自己的合同文本,该种文本大多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房屋面积误差以据实结算。这种约定对开发商十分有利,但对购房人则十分不利。

一,其剥夺了购房人因面积误差而解除合同的权利。照此约定,无论面积误差多少,购房人必须购买,无权解除合同。

二,不论面积超过或减少多少,即使面积的误差已经不符合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也必须的依据约定据实结算。当出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面积不符的情况时,可能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找开发商或者销售商“理论”,但是当看到自己当初白纸黑字跟人家签订的合同时,往往“傻眼”,因为按照这类格式合同,自己好像真是无权可维了,但是如果能够及时请教专业人士,让他们帮助自己维权,那么就肯定不会白白吃了这“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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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开发商不赔付怎么办
房屋出现漏水情形的,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维修的责任,开发商应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维护,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的,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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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不符合交付前提的房屋被拒收可构成逾期交房
[律师回复]
1.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于其风险转移之时应当具备约定的性状,没有约定时,应当具备适用于合同预定的使用目的或者通常的使用目的,并具备同种标的物一般应具备的、买受人从物的种类上可以期待的性状。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将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按照上述规定,买受人有权拒收。
对此,有观点认为,买受人的拒收应具有正当理由,而对正当理由应采严格标准,即买受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且其拒绝受领时须指出存在的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形。该观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拒收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以其是否违反减损义务判断。原因如下:
首先,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以开发商完全履行为条件。《解释》作出第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受领迟延问题。受领迟延的构成须以债务人已为合法给付为前提。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其给付行为未本于债的本旨而为,难言为合法给付,买受人即使未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形为由拒收房屋,亦不属于《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正当理由”。
其次,买受人基于减损义务,应通知开发商房屋存在的瑕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对房屋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向开发商说明拒收的理由,以便于开发商及时进行修复,防止损失的扩大,这项义务称为减损义务。减损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即对该义务的违反,虽然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承担自身的不利益。房屋开发系一项浩繁的工程,对于有些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买受人可能于交付之际客观上无法知晓,故对此通知义务,应依个案判断。但这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无理由地任意拒收。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书面交接通知后,既不到现场查验房屋,亦不作出明确的受领与否的意思表示,则对此期间未能占有、使用房屋所遭受的不利益,应由其自行承担。
2.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构成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且给付为可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未为给付。构成履行迟延,应符合下述要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债务;二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三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的事由。典型的迟延履行,是债务人未于约定的时间提出履行。若开发商已经于约定的时间提出了履行,是否尚有构成迟延履行的可能?对照上述构成要件,不难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交付的标的物因瑕疵被拒收在性质上是否可构成“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首先,开发商是否能够履行的判断。瑕疵不可修复时,开发商陷于履行不能,如交付的房屋层高不足等为其典型。但是这种情形事所少见,认定时应采取谨慎态度。当对瑕疵是否可修复存在争议,难以判断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负有交付房屋义务的开发商既是房屋的建设方,又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可以掌握瑕疵可否修复的证据。
其次,开发商是否处于未履行状态的判断。瑕疵不可修复时,应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则处理,兹不赘。倘若瑕疵可以修复,则要考察的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时,开发商是否处于未履行状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开发商于约定的时间提出的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收的后果是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亦即交付行为未完成。换言之,买受人的拒收将使开发商处于消极未履行的状态,与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交付处于同一法律状态,如果该瑕疵是可修复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可构成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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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于其风险转移之时应当具备约定的性状,没有约定时,应当具备适用于合同预定的使用目的或者通常的使用目的,并具备同种标的物一般应具备的、买受人从物的种类上可以期待的性状。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将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按照上述规定,买受人有权拒收。
对此,有观点认为,买受人的拒收应具有正当理由,而对正当理由应采严格标准,即买受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且其拒绝受领时须指出存在的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形。该观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拒收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以其是否违反减损义务判断。原因如下:
首先,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以开发商完全履行为条件。《解释》作出第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受领迟延问题。受领迟延的构成须以债务人已为合法给付为前提。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其给付行为未本于债的本旨而为,难言为合法给付,买受人即使未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形为由拒收房屋,亦不属于《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正当理由”。
其次,买受人基于减损义务,应通知开发商房屋存在的瑕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对房屋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向开发商说明拒收的理由,以便于开发商及时进行修复,防止损失的扩大,这项义务称为减损义务。减损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即对该义务的违反,虽然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承担自身的不利益。房屋开发系一项浩繁的工程,对于有些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买受人可能于交付之际客观上无法知晓,故对此通知义务,应依个案判断。但这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无理由地任意拒收。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书面交接通知后,既不到现场查验房屋,亦不作出明确的受领与否的意思表示,则对此期间未能占有、使用房屋所遭受的不利益,应由其自行承担。
2.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构成逾期交房
逾期交房,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且给付为可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未为给付。构成履行迟延,应符合下述要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债务;二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三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的事由。典型的迟延履行,是债务人未于约定的时间提出履行。若开发商已经于约定的时间提出了履行,是否尚有构成迟延履行的可能?对照上述构成要件,不难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交付的标的物因瑕疵被拒收在性质上是否可构成“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首先,开发商是否能够履行的判断。瑕疵不可修复时,开发商陷于履行不能,如交付的房屋层高不足等为其典型。但是这种情形事所少见,认定时应采取谨慎态度。当对瑕疵是否可修复存在争议,难以判断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负有交付房屋义务的开发商既是房屋的建设方,又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可以掌握瑕疵可否修复的证据。
其次,开发商是否处于未履行状态的判断。瑕疵不可修复时,应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则处理,兹不赘。倘若瑕疵可以修复,则要考察的是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时,开发商是否处于未履行状态。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开发商于约定的时间提出的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收的后果是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亦即交付行为未完成。换言之,买受人的拒收将使开发商处于消极未履行的状态,与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交付处于同一法律状态,如果该瑕疵是可修复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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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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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的房屋主体结构不符合要求开发商要不要赔偿
[律师回复] 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购房者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鉴定。对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咋办购房者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解决:
(一)解除合同:退房在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大,不能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的办法解决问题的,也就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向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履行:修复在商品房买卖中,因为主体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以后,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小,如果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也称继续履行。同时,购买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赔偿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者不论是请求修复还是解除合同退房,都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是与履行行为之外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四)侵权损害:赔偿商品房的违约侵权责任,就是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买受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但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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