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手写补充部分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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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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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2、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3、如果手写部分系对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释,但在手写部分的旁边有双方签字。那么,手写部分同样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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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动的,但是也不排除因为实际业务的变化,所以有些条款必须要在原来的合同当中进行补充。而且补充的条款对公司跟员工双方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这种情形,可能公司有些主管人员直接是手写补充的,所以员工肯定也非常担心劳动合同手写补充部分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手写补充部分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1、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

2、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

3、如果手写部分系对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释,但在手写部分的旁边有双方签字;

那么,手写部分同样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般来讲,手写部分在两份合同同时存在,且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形成,应视为双方协商缔约的内容,是有效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

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

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

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

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

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也就是手写部分补充的内容都是公司跟员工协商好的,而且补充的这些条款必须要在双方落款之前,补充的落款以后的话就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了。这个细节性的问题可能是有些公司主管人员在手写补充劳动合同的时候容易忽略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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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续租期限为 年 个月,具体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续租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三、付款方式为压 付 ,每下期租金应提前 天支付。
  
四、续租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此次需补交人民币 元整(¥ 元)。
  
五、丙方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日内):
  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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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续租协议其它条款,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并保持不变。本续租协议是原《租赁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原《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续租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三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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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收款方银行开户名为账号为
  备注: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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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租房合同续租补充协议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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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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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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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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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次抚养费在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实际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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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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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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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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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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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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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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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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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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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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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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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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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补充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怎么写呢 一、关于订立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特别提示: 1、买卖双方经友好、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对相关内容已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全部内容。 2、买受人确认:对于主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价格存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一切承诺均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样板房、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卖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发生变化不另行通知。 二、关于本合同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说明: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不同空间和部位的层高会因设计、施工不同而不同。买受人对此已充分理解,并不持异议而愿意接受。 2、该商品房朝向以红线图朝向标准为准;阳台个数及封闭状况以规划部门批准单体方案为准。 3、买受人在认购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已被告知,本条中约定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因故发生变更,对此买受人不持异议。如发生上诉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 1、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人不买受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出卖人不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3、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或公积金机构及其代办机构确认该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机构、买受人资信或自身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款未按时足额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的账户;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包括商业公积金混合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必须于前述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方式,逾期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4、本条约定的“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具体指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调整不属此列。 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 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帐 号: 开户银行: 四、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逾期付款,除依照本合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应顺延。 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约定期限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本金,不包括利息及其他损失。 3、买受人违反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出卖人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购房总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交付时间和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出卖人、买受人一致理解并同意系指出卖人取得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关于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 与使用条件 1、本合同中燃气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为:实际交房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2、本合同中买受人同意相关商业配套设施土建工程施工完成之日视为竣工。 3、关于出卖人对本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承诺仅限于与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其他设施设备。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竣工交付的时间。 七、关于逾期交房责任 1、合同中“……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90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中所指“全部已付款”,仅指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购房款本金(含已付按揭本金),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其他费用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愿承担。 2、双方同意出卖人如有逾期交房情形发生,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金算至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登报通知交房之日止。从出卖人在报纸上刊登上诉交房通知之日起,出卖人不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本金,其余费用及损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逾期交房天数达到买受人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必须在60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60日内(从逾期交房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算)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金适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继续履行合同之规定。 八、关于交接手续 1、买受人同意本合同中“书面通知”指出卖人刊登于报纸上的交房通知。 2、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买受人自身亦负有注意之义务。出卖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已将该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交付时间即为通知截至时间,房屋所在地即为交付所在地。 3、出卖人依约发出的交付通知所载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应办理完毕相关交付手续。买受人拒绝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毁损、灭失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日起计算。 4、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即可交付买受人。买受人认为该房屋本身或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买受人认为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修(整改)但保修(整改)期间出卖人对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5、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如有)、与出卖人签订相关交付补充协议、付清缴纳办理产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及资料、缴纳本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如有)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将本合同项下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同时。因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仅指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质量问题或严重渗漏问题。 7、除上诉所述情况外,其余情况不视为影响居住。依照本合同之约定,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关赔偿责任。 8、《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系指在出卖人登报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那日买受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形。 9、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出卖人将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由买受人直接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九、 关于规划变更的约定 1、本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合同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所处楼栋。鉴于此,双方约定出卖人有义务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系指:该规划变更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并对买受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的情形。除此外的其他规划变更双方同意视为不影响房屋交付及双方合同目的实现情形,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时,买受人同意放弃追究出卖人的相关责任。 2、如发生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发生上款所指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划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诉权利。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规划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出卖人依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通知买受人规划变更情形后,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 关于设计变更 1、本合同所称“该商品房”仅指本合同约定的该套商品房。 2、如发生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选择退房的,除本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外,其余损失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如发生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设计变更情形,买受人因此解除本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约定处理。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相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行使上述权利。买受人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接受此种设计变更,合同因此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情形后,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买受人同意就此放弃追究出卖人相关的权利。 十 一、 关于住宅保修责任 1、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因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或物管公司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起7天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房屋损害加重的,买受人应赔偿所有损失, 十 二、 关于房屋登记的约定 1、“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实际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之日。 2、办理入住手续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缴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人民币伍佰元,届时按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代为办理收费据实结算。 3、关于初始登记违约责任及转移登记违约责任同时产生时,买受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要求出卖人承担,但二者违约责任不作累加。 4、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和相关税费后的叁拾陆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逾期未能向买受人提供的,则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款房款的每月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5、如果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则出卖人免于承担主合同所约定的逾期办理初始登记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6、如涉及到办理该套房屋的预告登记,需向产权处交纳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出现违约情形达到退房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对此的处理意见。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无息退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不再就此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8、买受人只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的协助义务,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已缴清的相关凭据。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应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责任。 十三,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1、本合同中所收取物业管理费为订立合同时之市场价格,如遇政策调整,物绍,对此不保证,上述情况均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应以相关经营者的具体信息为准。 十 四、关于不可抗力 1、如发生凝冻,雪灾等自然灾害且新闻媒体对此已报道,为公众知悉的情形,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交房时间相关顺延,并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1、出卖人与买受人均认同本合同中载明的争议解决方式,除此外,双方同意均不应采用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 十 六、关于特别提示事项。 1、本商品房为毛坯房交付。 2、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对此不持异议,因此,买受人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了解,并对此不持异议。因此,买受人对所认购的物业的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了充分了解,并对此不持异议。 3、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必须是对方发信、致电等方式可联系到的,一旦发生变更,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于地址填写不详或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对方,所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或逾期收楼、逾期办证等)由过错方承担。 4、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出卖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为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最大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对此非常清楚,因此放弃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之外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的一切权利。如买受人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标准之外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买受人应承担伍万元违约赔偿金。 5、本项目沿街住宅底层有商铺,商铺可能引起餐饮、娱乐、酒吧、服装店超市等生活配套设施,买受人对此予以理解、支持,并承诺不对上述经营范围进行干涉,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6、煤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均由相关单位进行,出卖人无权干涉。因其相关工作影响买受人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后期建设过程可能对已住的业主带来不便。 8、本项目售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 十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发生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观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及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交还出卖人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如买受人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解除手续,则自本合同除之日起,买受人每日应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自应退还买受人的相关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 十 八、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是买受人、出卖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 九、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和确认 1、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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