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的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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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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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还可以享受第二次工伤的伤残津贴,但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的待遇是什么?

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不小心的原因,都会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同样的,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需要赔偿的,也就是我们国家所说的工伤,当然工伤的发生,有可能他会发生第二次,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的待遇是什么?

一、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的待遇是什么?

再次就业,再次发生工伤,且再次产生伤残,又再次解除了劳动合同,那就可以再次针对新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得到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旧伤”无关。

(1)申请条件:

①伤(亡)者受伤前已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索);

②伤(亡)者已经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③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申请人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②因工负伤致残的,申请人应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③因工负伤死亡的,申请人应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4)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材料;

②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工伤保险收文回执》给申请人;如材料不齐全的,工伤保险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③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申请后,核算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向用人单位、职工或其家属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和《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1)职工因工受伤的,须提供:

①《工伤认定书》;

②《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③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④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⑤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职工因工死亡的,须提供:

①《工伤认定书》;

②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③《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④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⑤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首先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工伤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进行完整的工伤认定的流程的,如果认定确实属于工伤,并且是新的伤害,那么当然需要继续进行赔偿,如果是旧伤的话,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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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不幸受了工伤,想要进行工伤待遇的申请,想请问律师个人工伤一次性待遇如何什么,相关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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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伤伤残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员工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应该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绩效属于工资中的一个项目应该包含。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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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二次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二次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最近接到诸多工伤职工咨询,在同一个单位发生二次以上工伤,不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该问题,律图网A律师简要整理,供工伤职工参考:
第一种情况:两次工伤都为7-10级工伤的,待遇如何享受
第一次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发生第一次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人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次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一次待遇相同。但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例如:职工第一次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
第二次为8级,那么,该该职工是可以重复享受上述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能重复享受的。那么是按照九级的享受还是按照八级的享受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八级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第一次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第二次为九级,就应当按照7级伤残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就高不就低原则。第二种情况:职工发生第一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第二次发生的工伤仍为1-6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第一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员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再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职工第二次工伤为1-6级中任一级别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除去第一次工伤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生后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待遇。该中情况下该职工同样可以获得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5-6级中该级别工伤赔偿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为1-4级工伤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农民工选择一次性解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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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天津、江苏等地均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多次受伤赔偿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天津市《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3.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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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对于职工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天津、江苏等地均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多次受伤赔偿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天津市《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3.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多次工伤待遇的赔偿还请看看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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