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预付款都有哪些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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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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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定金与预付款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此外,在实践中,当遇到二手房购房定金纠纷时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定金与预付款都有哪些不同

定金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定金与预付款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此外,在实践中,当遇到二手房购房定金纠纷时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

一、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由于它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违约定金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适用定金应针对根本违约的情况。如果一方只有轻微违约就适用定金罚则,比如迟延几天交货,则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

定金与预付款区别如下:

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二、二手房购房定金纠纷怎么解决

二手房购房定金纠纷发生后,作为购房者来说,可能会寻求调解或者诉诸法院请求解决。然而,我们应该如何去预防和防范这类纠纷呢?为了不至于产生对购房者不利的后果,下面有几个在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1、购房者将交给中介公司或售房者的钱约定为预付款,比如“买方缴纳卖方(或中介公司)1万元,属于预付款,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此款全部退还买方” 。按照法律规定,预付款与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成,预付款都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则不同,如果一方单方悔约,不想买房了,则定金不退。有时并非买方不想买房了,而是没有证据证明;

2、买卖双方不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而是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因为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3、如果交定金,控制在一千元以下,这样做一是表明诚意,二是一旦有纠纷,定金退不回来这样损失会小;

4、如果交了定金,写明一定时间之内(比如30天),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交给谁谁退还;

5、签订定金协议前一定据理力争,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入协议或合同;

6、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最好签订认购协议。因为相对于定金协议来说,二手房的认购协议比较好改,只要购房人坚持基本都能成功。因为中介公司有几千元利润也想赚,不想让这笔钱跑掉,因此会在协议的内容上让步。购房人正可以抓住中介公司想赚钱的弱点,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协议。

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在交易中,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您不知道该想对方要求多少赔偿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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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都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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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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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与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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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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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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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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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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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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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和预付款性质是不一样的,定金的性质它主要是存在着担保合同的规定,也就是,有一种担保债务必须要履行的,而预付款的话,它是对于付款的这样的义务所进行的履行,所以它更加偏重于是一种支付方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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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有哪些区别,定金与付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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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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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预付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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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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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预付款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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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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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主要的作用是保证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而预付款是帮助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履行合同,使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交付定金后需要一份定金合同跟随主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其本身就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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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定金与预付款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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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房定金与预付款的收入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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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销售代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二、预付款和定金收取有何规定
(一)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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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预付款分别是什么?
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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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的预留费用和预留费用的计提与拨付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或采取租赁.2: (1)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足额支付,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入股.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专项管理.补足后,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总额及资金来源),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3,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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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预付款,定金罚则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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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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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2、退还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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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预留费用的计提与拨付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或采取租赁.2: (1)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足额支付,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入股.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专项管理.补足后,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总额及资金来源),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3,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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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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