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同一天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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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一般都是同一天;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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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同一天吗?

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和离职日期一般都是同一天。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综合上面所说的,当自己离职的那一天起,那么就代表着自己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也协商好再也没有任何的劳动纠纷,但是在离职之间一定要做好全方面的交接工作,这样不管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自己都是有一个很好的交代。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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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 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因此,即使合同被终止,只要不存在上述的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被终止的合同,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比如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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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合同终止日期是怎么算
[律师回复] 合同终止日期按照年、月进行计算,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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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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