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上有两大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无什么可说的,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误解,特别是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限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本领和民事做法本领,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受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八条限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限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换言说,法人是一种虚拟的实体,而代表法人组织行使权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国,法人共有四种类型: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能够独立承受民事职责。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职责与个人职责离,从而降低个人承受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从主体来区分,所有的公司就能够分为自然人公司和法人公司。 自然人公司而言,最终承受公司所有管理职能和经营风险的就是公司的所有人,作为自然人,对于公司的发展负有无限职责(比如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假如当一个公司破产清算时,如果是自然人公司,那么公司的资产不够以清偿公司的债务话,那么他必须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而对于法人公司来说,只要公司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后实体消失,那么未能偿还的债务从此就一笔勾销,对于投资者而言,损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会胁迫到个人其他财产。 公司法人中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公司),其中我俩最常见的,也是最关注的,就是公司法人中的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