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倘若员工由于无法胜任本职岗位而遭公司解除雇佣关系,一般并不会得到相应赔偿。然而,对于用人单位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事宜或者不遵循法定的解雇流程时,该员工有权利要求获取适当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就员工的工作能力不足问题进行充分的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