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
拆迁程序,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
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政策性奖励等内容。
但是因
违法强拆导致的
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
在土地、
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
财产损失的,参照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
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
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
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