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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公租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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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公租房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德宏公租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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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押金退还条件,并且承租人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如果出租人迟迟不退还押金,承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出租人退还。
分析
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押金的退还通常是基于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按时还车、车辆无损坏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如果承租人已经满足了合同中关于押金退还的所有条件,出租人仍不退还押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首先应该与出租人进行沟通,明确要求退还押金,并提供满足退还条件的证明。如果出租人仍拒不退还,承租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并可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承租人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满足退押金条件的证明(如车辆交接单、车况检查报告等)、与出租人沟通退押金的证据(如通讯记录、书面请求等)作为证据。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支持承租人的请求。

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汽车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租车公司,并签订书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承担车辆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违章处理等费用,以避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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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租赁合约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税收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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