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诚协议”不可过分加重对方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无效。
按照您的说法,你们的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则另一方要失去自己的全部财产。这样的约定过分加重了出轨一方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因此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出轨”的定义应当尽量明确。
关于“出轨”的定义需要尽可能详细约定,例如您在提问中描述的“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就是详细的约定。但是对于将“亲吻”作为出轨的判断依据之一,有违常人的一般认知规律,不宜将“亲吻”就作为“出轨”的认定标准。
3、关于财产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忠诚协议”中最好约定实际的赔偿金额,不宜将实物作为赔偿标的。因为实物可能在你们夫妻日常生活中卖出或者灭失,如若发生这样的情况,则会造成无标的可供执行的局面,导致赔偿无法执行。
4、关于见证和公正。
一般来讲,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视为双方均对协议认可,因此协议就有效。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是起到让协议具有更高的效力作用,并不代表没经过见证或公证的协议就无效。
5、关于费用。
如之前所述,提升协议的效力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律师见证,另一种是公证处公证。由于律师见证需要律师前期做较多的准备工作,且需两
名律师共同出场制作见证笔录,并在见证后出具见证书。因此收费会比公证处公证来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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