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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苗木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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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国家对于合肥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着具体的规定。人们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自己应该得到多少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也应该按照这个标准给予人们补偿,不能自己私自决定补偿金额的多少。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的问题应该两方进行商量。




合肥市苗木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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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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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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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是不是讲的是拆迁后对农民住房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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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安置房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不仅能够满足安置对象对于生活空间与品质的需求,更是政府机构或者企业针对拆迁行为的实际影响和复建需要所采取的补偿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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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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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更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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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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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强拆苗木是否合法?
征地强拆苗木是否合法,要看该强拆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合法判决结果而定,如果是行政机关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强拆,那么也是不合法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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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不想要了可以换成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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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安置策略即为拆迁方对应当予以安置的房产进行核算,转换成相应的安置款项,进而由拆迁方直接通过银行支付至被拆迁方手中,最后由被拆迁方依据自身需求在房地产市场中自由选购房屋进行安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拆迁方有权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当涉及到房屋面临拆迁时,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房屋本身的价值,这需要通过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评估后得出的市场评估单价作为参考标准,随后再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从而计算出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
具体公式如下:
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若被征收人能够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顺利搬迁,且其所拥有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仍未达到45平方米的标准,则对于不足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额外补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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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苗圃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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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祖遗户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临着房产拆迁问题之际,如若涉及到门面部分的拆迁事宜,那么门面部分往往会依据物业所属权证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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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土地的用途,这直接影响到了该房屋用途的具体方向;
其次则是规划设计的用途,这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具体内容。
例如,“住宅”是专门用于人们居住的房屋,而“商业服务用房”则是指那些用于商业活动以及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场所,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正因为如此,它们在设计规划、建筑构造以及价值产生等多个层面上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拆迁补偿方面也需要分别对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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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拆迁补偿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门面房进行拆迁时,若未能得到补偿,可以考虑以下途径寻求补偿:
首先,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这部分包括了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及由于实际搬迁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资损失所产生的补偿等方面;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数额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会涵盖实际经营损失,同时也可能酌情包含预期经营损失;
再次,拆迁补偿费用,这部分主要包括了搬迁前期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还包括了解聘员工的补偿费等;
最后,基于拆迁政策所产生的奖励费用,如拆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同时还要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所需费用,临时安置或周转用房的安排,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搬迁期限的设定,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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