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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房产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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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2

1、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农村离婚房产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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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农村房产分割,离婚农村房产如何分割?
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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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民工工伤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用人单位有责任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往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其后,用人单位应向其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待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其伤势相对稳定之后,他们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便确定其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最后,工伤职工需要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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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怎样办理土地使用证?
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乡镇政府审核。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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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又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此项费用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它通过对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进行分类,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暂时性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而带来的诸多不便之处,其具体数额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级,并且将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项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确定。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房屋质量问题胜诉,如何申请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的准则如下:
首先,由于实施建筑物的征收而引发的生产中断及营业损失的赔偿属于补偿范围内;
其次,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定基金和激励机制,以提供相应的赠与以及奖励给被征收人;
再次,被征收的房产价值将得到充分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也会有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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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1、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2租凭土地的面积、位置。3、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4、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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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种树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农村土地在流转之后不得变更其原有土地属性,而进行房屋建造则明显属于改变土地性质之列,因此,这种做法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民自主意愿的体现,并且该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
其次,交易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皆可参与其中;
再者,欲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必须为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即对土地拥有最终决策权之人,同时,产权所有人亦可委托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处理;
最后,土地流转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皆无法进行土地流转。
此外,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但需注意的是,土地租赁给他人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国有农用地征收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申办用地申请手续:
当涉及到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时,用地单位有责任向土地所属地区县级的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的文件以及资料,以表达明确的用地需求。
2.拟定征地方案:
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之后,应当于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日历日内,拟定出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工地方案等相关内容。
3.征地审查程序:
国土房管局将依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将其上报至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4.征地审核及批复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相关方案之后,若发现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示:
对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
而如果是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话,则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实际情况,拟定出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将会协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已经获得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个日历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8.补偿安置的执行: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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