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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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无论女职工是处于孕期、产期还是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毕竟女职工是为了繁衍下一代,为家庭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所以,无论女职工是处于孕期、产期还是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如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完毕,或者续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

另外,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计算需结合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综合累计计算,最终由用人单位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同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操作不一致,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理。

单位招录了部分的女员工后就应该意识到女性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为家庭生育而必须照顾孩子的,在此期间不能因为单位的收益或者后期的利益问题而将还在哺乳孩子的女员工因为合同到期就直接解雇了,根据法条的规定是必须保持关系到哺乳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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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rn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n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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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规定: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二、哺乳期工资怎么计算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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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3个月了,是国家的公务员,想申请哺乳假,但是现在单位的领导跟我关系不好,找各种理由不放我哺乳假,比如最近上级检查多,人少,工作岗位离不开,还比如我平时表现不好要可口一部分哺乳假,等等?谁能告诉我关于哺乳假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哺乳假国家规定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关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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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国家规定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如何利用好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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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工资怎么计算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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