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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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是: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七至十级工伤残的,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是什么?

一、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是什么?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是: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七至十级工伤残的,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二、具体内容拓展

1、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公务员工伤人员退休之后享受到的待遇在我的的相关分两种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工伤一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伤残的等级越高的享受到的待遇也是相对较好。一般来说不严重的工伤等级退休后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但是如果期间伤病复发了,还是可以向单位要求相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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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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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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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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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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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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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战、因公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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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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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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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等公租房现房,排队人太多。今后,郑漂还可以直接申请公租房货币化补贴。
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在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即3300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货币化补贴。未来,保障房将以货币化补贴为主。
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有一个严格的计算公式,即“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申请人口×补贴系数”。
根据新政策,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目前补贴标准为1人1个月12元平方米。
补贴系数根据收入不同也不相同: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
持有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即1100元到1375元】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即1375元到2200元】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即2200元到3300元】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此外,补贴面积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粗略算一笔账,如果按照三口之家都是低保计算,可以领取720元的租房补贴。另外,单个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申请
两类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申请条件不一样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但是申请条件不一样。”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具体情况如下。
A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常住户口;
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B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持有居住证;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同时,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另外,从申请到审核,需要哪些流程?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最快需要44个工作日。
发钱
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发放货币化补贴
政府有关负责人说,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与选择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次月起发放补贴。换言之,老百姓新取得公租房资格证,次月就能领钱。
此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货币化补贴。
据介绍,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这个钱咋支付上述负责人说,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将本辖区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卡”,委托银行支付。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政府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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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病故后的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休职工去世后补多少个月工资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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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退休金的待遇政策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管辖范围内,公民依法享有退休养老金的待遇,退休金的发放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就在广州也有相关政策的颁布,那么,广州市企业职工退休金待遇政策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待遇政策主要包括退休金的计算、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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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有何政策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绝大多数人有
虽然取暖费属于福利待遇,而不是国家或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但北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取暖补贴确是普遍现象。具体补贴或报销规定以各单位自己的政策为准。多数单位是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种:企业单位参保人退休后:绝大多数人没有
一般而言,国企单位退休的绝大多数都有,但单个单位的待遇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外企、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退休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如果有的话,具体补贴或报销规定也是以各单位自己的政策为准,没有统一标准。多数单位是据实限额报销,或定额补贴。
第三种:在街道社保所退休的社会化人员:都有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办理退休的,或在职介、人才退休,档案关系转到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均可享受全暖补贴。算是政府对没有单位的社会化人员,尤其是下岗人员的人文关怀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标准享受补贴。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采暖证明、退休证、房本、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通过审核的,每年最高可领取900元的补贴。一般都是直接打款到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上。一般3月提交材料的6月底发,9月提交材料的12月底发。
第四种:家里取暖方式不属于集中供热,而是自采暖的,可按规定享受燃气补助
这是北京地区的阶段性惠民政策。无论你是不是退休人员,是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煤改气,或清洁能源等自采暖方式采暖,而不是集中供热的,可按每平米0.43元或等值燃气的标准享受燃气补助。需要采暖季开始前,和采暖季结束后,燃气公司规定的时间窗口,上报自家燃气表底数,按采暖季实际使用数字进行补助。目前,上报方式已由最开始的工作人员到家中查表,自报数,过渡到可以在A上自己直接报交上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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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的工作待遇政策规定是什么
工伤员工的工作待遇政策规定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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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病故待遇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休职工去世后补多少个月工资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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