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认可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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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前提条件仅限于工作人员和自己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不符合政府的政策,因为民众在某种情况下没有权力去推翻政府部门已经制定好了的征地补偿方案。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认可怎么办?

一、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认可怎么办?

拆迁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认可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由此可见,如果是民众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根本就不认可,那没有什么有效的救济方法,因为很多政府部门制定好的事情就是强制性的。不过,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的决定是几乎90%左右的民众都有意见的话,民众可以试着集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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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该怎么写,一般应包含哪些内容?有具体的符合规范的模板或范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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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的依据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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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专项说明的内容
举个例子:
索 引 号:007332999/2013-00185 分类: ;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6日

名  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贤,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王渭锦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中区吉祥里9号
二、三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0071666号,土地证号为003797\2301057号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石岐区孙文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中山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室内装修评估价11,652元,扣除失窃木隔板价值4,386元,应补偿室内装修7,266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应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共362,178元。经协商,征收人将位于富顺阁第7幢40
4、504房按被征收房地产与安置房屋1:1.2的比例补偿被征收人(剩余1.706平方米的土地面积按评估报告作价补偿7,677元),同时被征收人以上述室内装修补偿款,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按房屋评估价261,326元向征收人购置富顺阁1幢502房。综上,被征收人应收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与购房款相扣减后实收人民币共118,795元。安置房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其代理人代管,由中山市公证处办理安置房及补偿款的公证提存手续后,被征收房地产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中山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2012〕粤中石岐第13818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13号)
     3.房地产评估明细表(中鑫估初字〔2011〕第F1120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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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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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关系着后面的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如果认定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话,那么也就用不着后面的公司鉴定与赔偿了,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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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关系着后面的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如果认定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话,那么也就用不着后面的公司鉴定与赔偿了,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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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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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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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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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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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正在农村地区工作,前段时间,在那里面承包了一片土地,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被迫结束了合同,撤销土地征用决定书起诉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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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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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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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相中了一套房子。现在我已经买到了手里就差过户,请问有关房屋买卖协助过户的法院判决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一方不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过户。
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也叫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需要有以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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